在大同地区刑事辩护实务中,会遇到各类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少涉案人员及家属都十分关心“共同犯罪中不同身份人员量刑有什么区别”、“从犯和胁从犯能不能从轻减轻处罚”、“教唆犯如何适用量刑加减幅度”。张超律师结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大家系统梳理共同犯罪相关的量刑与从宽处罚法律要点。
一、 共同犯罪总体从宽处罚原则
张超律师解读,法院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层级、实际作用大小以及是否参与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等因素,严格区分不同身份角色,分别核定量刑情节及调节幅度,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准量刑。
二、共同犯罪量刑及从宽幅度标准
(十)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量刑情节及其具体调节的幅度:
1. 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 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 对于胁从犯,结合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教唆犯,按照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