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世民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7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A电网与被告B公司系买卖关系,交货方式为地面交付,由被告B公司负责送货并卸载,被告B公司将卸货工作交给被告钱XX并支付费用,被告BB公司与被告钱XX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黄XX系运输合同相对人被告舒XX的司机,卸货工作不在其工作范围,据此,原告义务帮工的相对人是被告钱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钱XX无证据证明原告黄XX在帮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据此,原告黄XX因本起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被告钱X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 198,000元;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 164,67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