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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原审原告刘X借款人民币232万元及利息173. 8009万元

发布者:朱世民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
原审原告刘X与原审被告陈XX、王XX、王X、湖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xx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一、原审被告陈XX借款事实清楚。陈XX和王XX以帮助其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请求刘X帮助借款,共计借款45笔,借款本金总计XXX元,每笔借款陈XX出具了借条,其中有几笔借条陈XX在借条上再次签名确认。陈XX借款到期后,刘X没有停止向陈XX催讨
欠款,陈XX以种种理由推诿。二、陈XX替其儿子王X签字借款,王X应承担偿还责任。陈XX找刘X借钱,理由最多的是帮她的儿子王X做生意周转,由陈XX打借条。2012年4月10日,刘X通过朱XX的银行卡(账户:XXXXX),向王X银行卡转账(账户:622XXXX8400xx)250000元,该笔借款应由王X偿还,并承担借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2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利息255000元。
三、湖北xx公寓公司承诺还款合法,股东应负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4月28日、6月16日,王XX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分别向刘X出具二份《承诺函》,王XX承认陈XX借款都是为了湖北xx公寓公司的建设,承诺还本付息,并由湖北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陈XX剩余22笔借款,计170.56万元,因刘X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X在今后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损害了当事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对裁定予以撒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再审判决如下:
一、撒销通山县人民法院xx号民事裁定书。
二、限原审被告陈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偿还原审原告刘X借款人民币232万元及利息173.8009万元(以每笔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后期利息按法律规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咸宁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民商事诉讼。擅长处理各类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