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世民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0日 10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民、被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0日,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车口罩,货款40000元,被告应当于2021年6月12日将口罩运至南沙仓。2021年6月11日,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口罩款40000元。2021年6月12日,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口罩运至南沙仓,并且将已装车的口罩转卖给第三人。原告遂多次请求被告返还口罩款,被告均拒绝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律师认为,原告苏某某委托案外人黄超与被告阮某口头协议购买口罩,原告并按约定支付了口罩的货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口罩,构成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长期未偿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阮某之间于2021年6月10日以口头形式约定的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阮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苏某某货款40000元及从2021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