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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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案件咨询的合同纠纷:被告在山东烟台因拖欠维修款被我方原告起诉追偿

发布者:朱世民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1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曲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我自己,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湖北XX公司、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由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A有限公司维修费10000元。原告湖北XX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金额,则原告A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10000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损失。



咸宁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民商事诉讼。擅长处理各类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