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世民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1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曲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我自己,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湖北XX公司、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由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A有限公司维修费10000元。原告湖北XX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烟台XX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金额,则原告A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10000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