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李X自2009年起至2023年间,多次向被告XX公司及其沁阳XX公司出借款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XXX.55元。借款用途包括企业资金周转、缴纳契税、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医保费用等。双方多次签订借条、借款协议,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
2024年3月,原告与XX公司沁阳XX公司就其中417万元借款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抵押房产担保。后因被告长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24年9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XX公司名下28套房产。随后,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
庭审中,XX公司沁阳XX公司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XX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原告与XX公司之间存在536,256.55元的借贷关系;
原告与XX公司沁阳XX公司之间存在4,270,000元的借贷关系;
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借款利息部分依法调整,按LPR四倍计算;
原告诉前保全费用为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55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36,256.55元按年利率13.4%计息,417万元中10万元按3.35%计息,其余417万元按13.8%计息);
可先以XX公司沁阳XX公司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承担;
XX公司还需支付原告诉前保全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本案胜诉,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
褚文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