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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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李X诉XX公司及其沁阳XX公司480万元借款本息案全程回顾与策略解析

发布者:褚文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528人看过 举报

2025-11-13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李X自2009年起至2023年间,多次向被告XX公司及其沁阳XX公司出借款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XXX.55元。借款用途包括企业资金周转、缴纳契税、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医保费用等。双方多次签订借条、借款协议,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

2024年3月,原告与XX公司沁阳XX公司就其中417万元借款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抵押房产担保。后因被告长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24年9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XX公司名下28套房产。随后,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

庭审中,XX公司沁阳XX公司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XX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1. 原告与XX公司之间存在536,256.55元的借贷关系;

  2. 原告与XX公司沁阳XX公司之间存在4,270,000元的借贷关系;

  3. 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 借款利息部分依法调整,按LPR四倍计算;

  5. 原告诉前保全费用为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 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55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36,256.55元按年利率13.4%计息,417万元中10万元按3.35%计息,其余417万元按13.8%计息);

  • 可先以XX公司沁阳XX公司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承担;

  • XX公司还需支付原告诉前保全费5000元;

  • 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本案胜诉,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


褚文君律师,现为焦作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2011221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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