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X与被告河南XX公司(简称“XX公司”)及其沁阳分公司(简称“XX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多笔民间借贷关系。自2009年起,李X陆续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XXX.55元,用于被告公司资金周转、缴纳契税、支付员工工资等。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分。
2024年9月,李X曾就上述借款本金及2024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支持本金及后续利息。但对于2009年4月3日至2024年9月19日之间的利息部分,李X在该案中明确保留诉权,另案主张。
二、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X作为原告,主张:
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XXX.55元在2009年4月3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产生的利息XXX.69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准备与诉讼策略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系统梳理了双方之间的全部借款往来,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原始借条、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明借款事实及金额;
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
前案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告已保留对前期利息的诉权;
财产保全申请及裁定书,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我们主张:虽然部分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已口头明确月息1.5分,且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已盖章确认全部借款本息金额,应视为对利息约定的追认。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支持李X主张的利息请求,但因部分利率约定超出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
2020年8月19日前按月息1.5%计算;
2020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最终确认利息总额为 XXX.53元;
判决XX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可先以XX公司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18639元,由李X负担1712元,XX公司负担16927元;保全费5000元由XX公司承担。
五、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期、多笔民间借贷利息追索案件。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通过系统整理借款证据、明确利息约定、保留诉权并另案主张,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330余万元的利息支持。尽管部分利息因利率调整未获全额支持,但整体诉讼目标已基本实现,且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判决的可执行性,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褚文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