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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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河南XX公司及其沁阳分公司民间借贷利息案

发布者:褚文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359人看过 举报

2025-11-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X与被告河南XX公司(简称“XX公司”)及其沁阳分公司(简称“XX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多笔民间借贷关系。自2009年起,李X陆续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XXX.55元,用于被告公司资金周转、缴纳契税、支付员工工资等。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分。

2024年9月,李X曾就上述借款本金及2024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支持本金及后续利息。但对于2009年4月3日至2024年9月19日之间的利息部分,李X在该案中明确保留诉权,另案主张。

二、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X作为原告,主张:

  1. 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XXX.55元在2009年4月3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产生的利息XXX.69元;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准备与诉讼策略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系统梳理了双方之间的全部借款往来,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 原始借条、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明借款事实及金额;

  • 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

  • 前案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告已保留对前期利息的诉权;

  • 财产保全申请及裁定书,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我们主张:虽然部分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已口头明确月息1.5分,且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已盖章确认全部借款本息金额,应视为对利息约定的追认。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 支持李X主张的利息请求,但因部分利率约定超出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

    • 2020年8月19日前按月息1.5%计算;

    • 2020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

  • 最终确认利息总额为 XXX.53元

  • 判决XX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可先以XX公司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承担;

  • 案件受理费18639元,由李X负担1712元,XX公司负担16927元;保全费5000元由XX公司承担。

五、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期、多笔民间借贷利息追索案件。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通过系统整理借款证据、明确利息约定、保留诉权并另案主张,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330余万元的利息支持。尽管部分利息因利率调整未获全额支持,但整体诉讼目标已基本实现,且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判决的可执行性,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褚文君律师,现为焦作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2011221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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