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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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未过户,案外人张X异议被驳——李X诉A公司、B公司借贷案执行异议之诉总结

发布者:褚文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763人看过 举报

2025-11-12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背景
    李X与A公司(含其沁阳分公司B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24 年 9 月 13 日法院依李X诉前保全申请,首轮查封 A 公司名下 28 套房产(。2024 年 11 月 5 日判决生效,债权本金 480 余万元及高额利息,2024 年 12 月 25 日立案执行。因 A 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封房产成为实现债权的核心资产。

  2. 异议突袭
    2025 年 7 月 1 日,案外人张X突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
    – 2014 年承建商周口某公司欠其入户门工程款 12.88 万元;
    – 2015 年 1 月周口某公司以“抵债”方式将案涉房屋转让他,双方仅签有收条,未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 2023 年其装修入住,但直至 2024 年 11 月才第一次起诉要求办证,诉讼中得知房屋被查封,遂撤诉并转向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3. 我方(李X代理律师)抗辩要点
    ① 物权变动未发生:以物抵债协议不等于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张X仅享有普通债权,不能对抗法院查封。
    ② 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四项要件:
    – 无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未能证明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仅提交微信转物业公司几笔杂费,无连续水电、物业票据);
    – 未支付全部价款(12.88 万元工程款抵债不等于购房款,且金额远低于市场价);
    – 自身懈怠致未过户:2015 年至 2024 年近十年未通过诉讼或备案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存在重大过错。
    ③ 执行程序合法:保全及查封均依法公告,张X在公示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属典型的“查封后主张、恶意阻却执行”。
    ④ 风险自担:张X接受“抵债房”时未核验产权登记,亦未取得开发商 A 公司同意,应对合同瑕疵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 法院裁定结果
    沁阳法院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及《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认定张X未能举证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2025 年 7 月(听证后)裁定:驳回张X的异议请求,并告知其可在 15 日内另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 后续策略
    – 若张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继续围绕“四要件”缺失、自身过错及债权平等原则组织证据;
    – 推动法院尽快启动查封房产评估、拍卖程序,防止异议诉讼周期拖延变现;
    – 就张X与周口某公司可能存在的虚假抵债、恶意串通情形,保留追究其妨碍执行责任的权利。

结论:
案外人以“抵债+装修入住”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因缺乏书面买卖合同、未过户、自身懈怠等致命缺陷,不能对抗法院依法查封。我方通过精准引用第 28 条、强化证据短板攻击,成功保住核心执行资产,为后续拍卖清偿 480 余万元债权奠定坚实基础。


褚文君律师,现为焦作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2011221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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