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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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以房抵债”异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应继续执行的完胜案例

发布者:褚文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480人看过 举报

2025-11-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1. 执行标的:河南XX公司名下某户(简称"案涉房屋")

  2. 执行依据:李X诉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债权额约480万元及利息

  3. 财产保全时间:2024年9月13日法院查封28套房产(含案涉房屋)

  4. 执行异议人:张X(案外人),主张其2015年"以房抵债"取得房屋,2023年装修入住,请求排除执行

二、我方(李X)核心立场

  1. 查封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XX公司名下,查封程序合法

  2. 张X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不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一)项

  3. 所谓"以房抵债"系周口B建筑公司单方出具收据,无开发商授权或追认,处分权缺失,协议无效

  4. 张X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未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法院,不符合第28条第(三)项

  5. 未办理过户系因其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未督促备案,自身原因明显,不符合第28条第(四)项

  6. 张X对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判决驳回其诉请

三、法院审理结果(支持我方)

  1. 认定张X仅与周口B公司存在工程款债权,未与河南XX公司成立合法书面买卖关系

  2. "以房抵债"收据不能证明周口B公司取得处分权,亦不能推定河南XX公司同意

  3. 张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4. 判决: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其承担

四、代理策略与关键举证

  1. 查封合法性:提交产权登记簿、保全裁定,证明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查封无瑕疵

  2. 合同缺失:指出张X未能提供与河南XX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满足法定形式

  3. 处分权缺陷:

    • 周口B建筑公司仅为施工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销售权

    • 无河南XX公司书面授权、无抵房协议、无事后追认

  4. 付款瑕疵:张X未向被执行人支付任何房款,亦未将所谓剩余款交至法院

  5. 占有时间:张X2023年才装修,晚于查封(2024年9月)一年,且装修入住不等于合法占有

  6. 过错归属:楼盘并非全部无法签约,同期其他业主可正常备案,张X多年未主张签约,自身懈怠

五、庭审攻防要点

  1. 对抗"事实买卖"主张:强调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原则,缺失书面合同即不具备法定要件

  2. 对抗"以房抵债"效力:引用《民法典》597条、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5条,指出无权处分且未补正

  3. 对抗"实际占有"举证:指出物业费、水电费均发生在查封之后,且票据抬头多为"张X代缴"而非正式业主

  4. 对抗"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提交住建局网签系统截图,证明2021-2023年沁水湾二期可正常办理网签,张X未申请

六、经验总结

  1.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必须同时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四项要件,缺一不可

  2. 对"以房抵债"类抗辩,应抓住"债权真实性、处分权合法性、合同形式有效性"三大突破口

  3. 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分配:案外人对"足以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击破其中一项,即可维护查封与执行

  4. 提前固定查封时点、占有时点、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闭环,阻断对方补证空间

  5. 对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的群诉案件,应防范后续多起异议连环诉讼,建议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债权实现

七、后续建议

  1. 继续推进对28套查封房产的评估拍卖,防止其他案外人恶意拖延

  2. 若张X上诉,建议二审维持原判,并申请尽快执行,避免财产贬值

  3. 对尚未提出异议的潜在购房人,提前梳理其合同备案、付款、占有情况,评估风险,必要时申请集中听证,提高执行效率



褚文君律师,现为焦作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持严谨负责、耐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2011221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
14108202011221014 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