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某房产公司达成买房合意,先后缴纳购房诚意金共计14万元。后因某房产公司无法交付某楼盘房屋,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某房产公司承诺退还购房诚意金。某房产公司陆续退还7万元后,剩余7万元未退。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诚意金7万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万余元及违约金5.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对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和违约金不予认可,仅判决某房产公司退还7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张某不服,委托陈凯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房产公司应否向张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万余元及违约金5.6万元。核心在于《协议书》原件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某房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陈凯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协议书》原件的质证情况、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约定以及催款事实进行举证和辩论,主张《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房产公司未按约退款已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补充查明,张某在一审中提交的《协议书》确系原件,且某房产公司在一审中已对该原件进行质证并对内容无异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某房产公司全额退还购房诚意金14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8%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9.6万余元;若违约,需支付原购房诚意金金额40%的违约金即5.6万元。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某房产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义务,违约条件已成就。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房产公司向张某退还诚意金7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万余元和违约金5.6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房产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挖掘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一审因“未提供原件”导致败诉的不利局面,陈凯律师精准锁定二审突破口,通过还原一审质证细节,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查明《协议书》原件已质证的关键事实。同时,陈凯律师巧妙结合催款短信证据,论证了履行期限及违约事实,将复杂的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转化为清晰的诉求逻辑,最终实现二审全面改判,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