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渠道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某小区项目提供客户推介服务,被告支付相应服务费,服务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成功推介多名客户认购房源。2023年9月,原告推介客户杨某看房,同年10月杨某认购某小区房屋并支付定金2万元。2023年12月,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支付五笔佣金共计14.4万余元,其中包含杨某这笔佣金2.3万余元,被告指定对接人史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仅支付部分佣金,拖欠2.3万余元。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陈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佣金2.3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两千余元,并承担律师费三千元及诉讼费。被告辩称,杨某成交系其姐姐以自访客户形式谈成,并非原告促成;且违约金标准过高,律师费不属于合理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涉案佣金及违约金、律师费。
针对被告的抗辩,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推介客户的有效期为三十日,杨某首次看房至认购均在有效期内,客户应归属原告;其次,杨某姐姐参与洽谈是因为杨某已看中该项目并倾向以最低价签约,最终成交仍以杨某本人名义完成;最后,对账单明确记载该客户归属原告,且有被告指定对接人签字确认。因此,被告关于客户归属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佣金。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律师费,系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且有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佣金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三千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四百余元,原告负担四十余元。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面对被告以“客户自访”为由拒付佣金的抗辩,陈律师精准梳理带看记录、认购时间及对账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原告推介行为与客户成交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针对违约金和律师费诉求,陈律师合理评估诉讼风险,向法庭充分论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及维权成本的合理性,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佣金及律师费诉求,并争取到合理的逾期利息标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