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某局与某公司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某公司承包位于某县某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胡某。原告黄某受胡某雇佣,在该建设项目工地从事修建排水沟、田间小路和安装水管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胡某欠付黄某劳务报酬。为维护合法权益,黄某诉至法院,初始请求判令胡某支付劳务费3.7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黄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胡某支付劳务费1.6万余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答辩称,其将项目承包给胡某属实,但已向其付清农民工工资2万余元。关于剩余1.6万余元,某公司认为该款项明细含有砂石货款,并非农民工工资,且公司在项目上的砂石有特定供应商,无需胡某另行购买,故拒绝承担连带责任。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胡某欠付黄某的1.6万余元款项性质究竟为何,是否属于应当优先保护的农民工劳务工资;其二,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胡某,是否应当对胡某欠付的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公司抗辩称该款项包含砂石货款且工程款已结清,试图免除连带责任;而黄某则主张胡某负责所有运输及包工包料,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黄某单方制作的欠款明细因未经对方确认且金额存在出入,不予采信。对于某公司提交的《建筑砂石材料运输承包合同》及交易明细,法院认为仅凭某劳务公司收取的工程款金额,不能确认案涉工程实际所需砂石数量及合同履行情况;且某公司自认胡某承包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却未提供证据证明砂石不属于包工包料范围,故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关于工程款结清证明,因某公司未提交款项支付凭证,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对《工程承包合同》及1.6万余元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将依法作出裁判。(因提供文书截断,具体判项暂缺)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某公司试图以“砂石货款”和“工程款已结清”为由逃避连带责任的抗辩,陈凯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通过组织《工程承包合同》及欠条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胡某承包范围包含包工包料,成功击破对方关于“砂石有特定供应商”的虚假陈述。同时,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欠款明细瑕疵,陈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诉请金额精准变更为有欠条佐证的1.6万余元,确保了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严谨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为法院查明违法分包事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