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2021年,原告母亲向某乙在工作中意外去世。经某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某宾馆同意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60余万元。经各方协商确认,原告曾某甲分配得赔偿款份额18万余元,该笔资金由原、被告双方的父亲曾某丙代为保管。2022年6月初,曾某丙突发疾病住院,后经医治无效于2023年5月28日不幸去世。在曾某丙生病住院期间,被告曾某乙将其银行账户中的全部存款30万余元尽数取出,转存至自己账户内,其中包含原告享有的18万余元赔偿款。此后,被告对尚未成年的原告既不愿承担监护责任,也不愿返还该笔款项。经协调无果,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某甲委托陈凯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被告曾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曾某乙取走并占有原告曾某甲18万余元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中,被告明知该笔款项系原告因母亲去世而获得的专属赔偿款,且由其父亲代为保管。在父亲病重及去世后,被告擅自将包含该笔款项在内的全部存款转移至个人账户,且拒绝向原告返还。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合法占有该款项的依据,其行为致使原告利益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及银行存取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取走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使原告利益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规定,法院缺席判决:被告曾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某甲18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被告曾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证据组织与程序推进上。面对被告拒不到庭的缺席审理情况,陈律师全面梳理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清晰界定了涉案款项的专属性质。同时,陈律师准确界定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关系,有效克服了未成年人维权及亲属间财产混同的举证难点,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全部诉请,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