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6月,被告段某与房主伍某母亲签订房屋新建清包合同。2021年2月,原告彭某与被告协商,承包该房屋水电安装事项。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全部水电安装事项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交由原告负责施工,以房屋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劳务报酬。协议达成后,原告雇请彭某甲共同完成了全部水电安装工作。房屋建成后,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支付1.6万元劳务报酬,后一直未支付尾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双方无书面合同、不承认劳务关系、工程未完工未结算,且否认欠款。原告提交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某派出所询问笔录,证明因被告拖欠1.2万元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及报警处理的事实。法院经审查,对证据中事件发生经过的描述予以采信。另查明,案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357.88平方米。
【争议焦点】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且被告曾支付部分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所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是按原告主张的1400平方米计算,还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原告主张按1400平方米计算,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在庭审中明确承认双方协商时约定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因此,法院认定劳务报酬应按案涉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1357.88平方米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付原告的劳务报酬为1357.88平方米乘以20元,减去已支付的1.6万元,即1.1万余元。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劳务报酬1.1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否认劳务关系及欠款的抗辩,陈律师巧妙调取并提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成功还原了双方因讨要劳务费发生争执的客观事实,有力印证了欠款金额与劳务关系的存在。在庭审中,针对结算面积的争议,陈律师基于事实与法律规定,引导法院查明实际建筑面积,虽未全额支持原告诉求,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务实的诉讼策略。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