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向某槐与被害人向某心同为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村民,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27日21时许,向某槐务农后携带铁铲回家,在某村某路段见向某心独自一人,遂起报复之心。向某槐从后方用铁铲砍击向某心头部致其倒地,随后又连续砍击其头部、颈部等部位,致向某心头部、面部等多处皮肤裂创及颈椎骨折。作案后向某槐逃离现场。经鉴定,向某心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次日,向某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案发后,向某槐家属支付了向某心住院费用九千余元及一台价值一千七百余元的某品牌手机,并赔偿了1.2万余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向某槐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向某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刑罚的裁量。某检察院指控向某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某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凯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核心焦点在于向某槐是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这些情节是否足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某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凯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评判各项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向某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确认故意伤害罪名的基础上,将辩护重心聚焦于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认定。其次,全面梳理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等从宽情节,指导被告人家属及时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夯实了从轻处罚的事实基础。最后,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有效说服法庭采纳全部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