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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结清证明"成关键证据,深入论证利息主张被驳回

作者:方雪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8-19

【案情简介】

202*年2月,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某厂房改扩建项目供应钢材,合同总金额一千八百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

然而,建设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而是断断续续地支付。截至202*年5月,建设公司累计支付货款一千五百余万元,剩余货款三百余万元长期拖欠。

在此过程中,建设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施某(系项目现场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建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如建设公司发生合同违约,一切责任由施某全权负责;每车货到工地两个月后付款,逾期部分按照每吨每天2.5元计算利息,且逾期不能超过三个月。这一补充协议本质上是施某对建设公司付款义务的个人担保,构成了法律上的债务加入。

202*年5月7日,建材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建设公司出具了一份《材料货款结清证明》,内容为:"剩余货款三百余万元于202*年5月7日付清,则该项目钢材材料货款全部结清。"同日,建设公司支付了该笔剩余货款。

然而,建材公司认为,结清证明仅表明货款本金结清,并不代表放弃了对建设公司长期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的主张权。双方协商未果,建材公司于202*年7月将建设公司、施某及施某某(实际施工人之子,负责合同签订事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五十余万元及律师费数万元。

建设公司则以建材公司曾出具过一份"仅为备案之用、不涉及经济责任"的承诺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

律师作为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和庭审抗辩。

【案件难点】

本案表面上是普通的逾期付款利息纠纷,但实际面临的障碍远比想象中复杂。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识别出以下四个核心难点:

难点一:结清证明文义清晰,对己方极为不利。 "货款全部结清"这六个字,在商事交易惯例中通常被视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性终结。法院在解释合同和意思表示时,会严格按照书面文件的文义进行认定。如何突破这一书面文件的表面文义,成为律师面临的第一道难关。

难点二:结清证明未作任何权利保留。 建材公司在出具结清证明时,未在其中注明"本金结清、利息另行主张"或"保留追索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等任何保留条款。这导致事后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利息另行结算的合意,也缺乏主张利息未结清的直接证据。

难点三:补充协议的责任效力能否独立于主合同存在。 施某虽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承诺对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但该补充协议是依附于主《钢材购销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债务因结清证明的出具而被认定为全部消灭后,补充协议中的责任承诺是否还能独立存续?从债务(利息)是否随主债务一同消灭?这是律师需要突破的关键法律问题。

难点四:补充协议签名主体存疑。 补充协议仅有施某个人签字,建设公司未在需货方落款处盖章确认。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施某构成债务加入,但在主债务已结清的情况下,这一认定的实际意义有限,且施某一审未到庭、二审未答辩,进一步增加了执行层面的不确定性。

【办案经过】

面对上述重重障碍,律师在一审败诉后,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抗辩逻辑,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系统的上诉理由。

维度一:精确区分"货款本金"与"利息损失",主张结清证明应作限缩解释。

针对结清证明中"货款全部结清"的文义,律师在上诉状及庭审中提出:该证明的文义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货款本金结清,不应扩大到包含逾期付款利息。理由如下:

首先,从文义本身来看,"货款"与"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指货物的对价,后者指资金占用的补偿。结清证明明确写的是"钢材材料货款全部结清",而非"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含利息)全部结清"或"双方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如果建设公司意图以结清证明免除全部利息责任,应当在证明中明确提及"利息"二字。

其次,从交易背景来看,建材公司在出具结清证明时,建设公司已拖欠货款长达两年之久,建材公司此时最迫切的需求是拿回本金,其同意在收到本金后出具结清证明,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非放弃巨额利息损失的主张权。

第三,从双方此前的沟通记录来看,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清证明出具前,曾多次通过微信向施某发送利息计算明细清单,并明确要求"贴息的事情碰个面弄个结果",说明双方对利息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结清证明的出具不应被视为对利息争议的终结。

维度二:论证施某的补充协议构成独立的债务加入,主债务结清不影响其个人责任。

针对施某的补充协议,律师在二审中进行了深入的法律论证:

首先,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如发生合同违约,一切责任由施某全权负责",这一承诺是施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债务加入。

其次,补充协议中的"每车货到工地两个月后付款,逾期部分按照每吨每天2.5元计算利息,并且逾期不能超过三个月"是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明确约定。该约定不仅约束建设公司,也约束施某个人。

第三,即使主合同债务因结清证明而消灭,施某在补充协议中的个人承诺具有独立性。建材公司向建设公司出具结清证明,并不意味着建材公司同时放弃了对施某个人的追索权。施某作为债务加入方,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补充协议,而非主合同。主合同结清后,补充协议中关于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仍然独立存在,对施某具有约束力。

维度三:援引《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主张法院应全面考察合同条款、行为目的和交易习惯。

律师在上诉状中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主张一审法院仅以结清证明的"文义表述"作为裁判依据,未能全面考察双方交易的全过程、结清证明出具的真实目的以及建材公司多次催讨利息的行为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律师还特别指出:一审法院将"结清证明"认定为双方对整个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终结,与双方此前的沟通记录明显不符。结清证明出具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在向施某催讨利息,说明双方并未就利息问题达成任何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结清证明的效力。 法院认为,从商事交易惯例来看,结清证明系为表明建设公司足额支付剩余货款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该证明中并未提及逾期付款利息,在双方并未就利息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建材公司主张结清证明仅表明结清货款本金且保留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与该证明的文义不符,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施某的债务加入问题。 法院认为,建材公司与施某签订的补充协议虽构成债务加入,但此后建材公司向建设公司出具了结清证明,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于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后终结。主债务既已消灭,建材公司再向施某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本案二审未能实现改判,但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通过系统化的法律论证、完整的证据梳理和充分的庭审表达,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提供了专业支撑。

【律师作用】

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建材公司(上诉人/债权人),在二审程序中发挥了以下重要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精准剖析一审判决的法律逻辑,制定上诉策略。 一审判决作出后,律师第一时间对判决书进行了全面分析,明确指出一审判决的核心逻辑是"结清证明=全部债权了结",并围绕这一逻辑漏洞,从文义解释、法律适用、证据链三个维度制定了系统的上诉方案,确保上诉理由充分且具有针对性。

二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构建二审代理思路。 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利息计算明细等关键证据,从中提取出"建材公司从未放弃利息主张""双方对利息一直存在争议"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要素,并将其纳入上诉状和庭审代理意见中,为二审庭审提供了充分的论据支撑。

三是在二审庭审中系统阐述上诉理由,尽责维护当事人权益。 二审庭审中,律师围绕结清证明的解释方法、补充协议的独立效力、主债务与从债务的关系等法律问题,发表了完整的代理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四是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虽然二审判决未能改判,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的专业素养、细致态度和尽责精神,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律师观点】

律师结合本案,提炼出以下三点对企业在合同履行及货款结算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办案观点:

观点一:"结清证明"是双刃剑——出具前务必三思,明确是否包含利息。

   "很多企业在收回长期拖欠的货款后,为了尽快拿到钱,往往不加思索地按照对方要求出具结清证明。律师指出,这一纸证明在法律上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一旦出具,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如果企业还有利息、违约金等其他债权需要主张,必须在结清证明中明确注明'货款本金结清,利息另行结算'等保留条款,否则事后追索将极为困难。结清证明不是一张简单的收据,而是对全部债权的法律终结确认。"

观点二:债务加入人的责任依附于主债务——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也随之消灭。

   "第三方自愿加入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是一道重要的保障。但律师提醒,债务加入人的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从债务,其存续依附于主债务。一旦主债务因结清、抵销等原因而消灭,从债务也随之消灭,债权人不能再单独向债务加入人主张责任。本案中施某虽构成债务加入,但主债务结清后,对其个人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法律基础。债务加入是'双保险',但不是'永不失效的保险'。"

观点三: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同等重要——本案给企业的三点实务启示。

   律师结合本案,为企业提出以下实务建议:第一,在出具任何结算文件前,务必请专业律师审核,避免因一纸证明放弃合法权利;第二,如果对方长期拖欠货款,应当在每次催收时明确主张本金和利息两项债权,保留催收证据,避免利息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第三,在签订补充协议、担保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协议的效力是否独立于主合同,避免因主合同结清而导致担保责任自动免除。一次草率的签字,可能让数年的利息付诸东流。

方雪律师是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她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综合、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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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20********12 合同纠纷、综合、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