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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代签建房合同,父亲否认欠付16.8万工程款—律师据理力争

作者:方雪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2026-08-03

2019年11月,被告因家中老房破漏严重,以家庭户名义提交了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获得了翻建审批。2020年11月,原告建筑施工队与被告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宅基地上的主房及附房,总造价45.8万元。合同中,被告的女儿在“甲方代表人”处签了名,被告本人并未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房屋建成后交付被告,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实际入住。然而,在付款环节,双方产生了争议。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了29万元,尚欠16.8万元未付;被告则认为,合同并非自己签字,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难点:合同非本人签字,“告谁”成了最大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合同上被告本人没有签字,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坚持认为,自己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合同是女儿代签的,“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如果这一抗辩成立,原告将面临“告错人”的尴尬局面——即便赢了官司,也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

这一抗辩看似有一定依据:合同上确实没有被告的亲笔签名。然而,建房审批是以被告家庭户名义申请的,被告女儿系家庭成员之一,且在合同“甲方代表人”处签名;房屋确已建成,被告实际接收并入住,对女儿的签约行为从未提出异议。这些事实使得案件在“合同主体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律师代理成果:据理力争,法院采纳抗辩思路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围绕“合同主体不适格”这一核心抗辩点,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法律论证:

第一,被告本人未在《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合同系女儿单方签署,无证据证明女儿获得了被告的明确授权;

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不应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三,即便房屋确已建成,也不意味着被告认可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更不能据此推定被告接受了合同约定的价格。

基于以上论点,律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对律师提出的“被告本人未签字”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但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建房申请系被告以家庭户名义提出,女儿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在合同“甲方代表人”处签名,系代表家庭所为;被告已于房屋建成后实际接收并入住,对女儿代签合同的行为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合同关系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8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律师作用:专业代理清晰界定责任边界

尽管本案判决结果未能完全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但律师的代理工作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

精准定位抗辩突破口。面对合同确有履行的客观事实,律师准确抓住了“合同非被告本人签署”这一法律上的争议焦点,将案件从“欠不欠钱”引导至“该不该由被告承担”的法律定性层面,为被告争取到了充分的程序性权利和抗辩空间。

严格审查证据效力。庭审中,律师对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细致质证,明确指出被告本人未签字的客观事实,促使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说理论证,而非简单“以房找人”。

恪守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案件事实相对清晰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全力以赴为被告寻找合法抗辩理由,并成功将案件争议聚焦于合同效力这一关键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其敬业尽责的职业操守与扎实的法律功底。

本案提醒每一位当事人:家庭成员代签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签约人是否具有明确授权以及相对方是否有合理信赖。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合同中,各方均应注意签字主体的明确授权,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方雪律师是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她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综合、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2 合同纠纷、综合、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