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离婚时最怕财产“翻旧账”。男方出轨后将共有房产过户至女方一人名下,离婚时却反悔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洪秀英律师精准援引夫妻财产约定规则积极应诉,成功迫使男方主动撤诉,并在后续离婚调解中正式确认该房产为女方个人财产,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数百万元核心资产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2022年3月,原告赵某某(化名)因夫妻感情破裂,委托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洪秀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某(化名)与孙某某(化名)于201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赵某某(化名)诉称,男方长期赌博,2020年7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后仍无改变,双方自2021年1月起分居。赵某某(化名)的诉讼请求包括:离婚、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计300万元)等。
二、初步判断
洪秀英律师接案后审查发现,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价值较高,其中两套房产系核心争议焦点。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其中一套房产通过不动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至赵某某(化名)一人名下。从形式上看,该变更登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主张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真正难点
男方在离婚诉讼之外,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主张撤销前述房产变更登记行为,意图将已登记在赵某某(化名)名下的该套房产重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旦撤销成功,女方将面临该套房产被重新分割的风险,直接影响其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利益。
四、证据问题
赵某某(化名)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能够证明该套房产已完成变更登记至其个人名下。但对于该变更登记的具体原因,未有双方签署的书面财产协议作为直接证据,需通过变更登记行为本身的客观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层面的论证。
五、律师判断
洪秀英律师经分析后判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名下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该行为应视为夫妻财产约定,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基于此判断,洪秀英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积极应诉并提出抗辩意见。
六、关键节点
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洪秀英律师代表赵某某(化名)提出抗辩意见:该房产变更登记系夫妻财产约定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经证据交换及庭审后,男方于2022年7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赵某某(化名)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七、最终结果
在撤销权诉讼以撤诉告终后,双方在离婚案件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其中一套房产确认为孙某某(化名)个人财产,赵某某(化名)不再主张该房产的还贷及增值部分;三、另一套房产确认为赵某某(化名)个人财产,孙某某(化名)不再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四、两名婚生女分别由双方各抚养一人,抚养费各自承担;五、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及债务归各自所有及负担;六、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合计320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八、风险提示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需提醒读者注意:第一,夫妻财产约定宜采用书面形式,并尽可能经不动产登记变更或公证,否则在诉讼中可能增加论证难度;第二,离婚调解书中对房产归属的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妥善保管调解书及产权证书,以备后续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使用;第三,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需注意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九、价值总结
本案涉及房产价值较高,属于典型的涉不动产离婚纠纷。洪秀英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面对男方另行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准确把握“夫妻财产约定”这一关键法律定性并积极应诉,最终男方主动撤诉。在随后的离婚调解中,基于前述诉讼基础,案涉房产的归属得以正式确认。这一案例体现了洪秀英律师在处理涉不动产离婚纠纷中,通过关联诉讼的有效应对为离婚本诉创造有利局面的专业判断力。
洪秀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