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父亲因故服刑期间,母亲离家多年未归,两个幼子长期由父亲及祖母抚养。面对抚养权归属不明的困境,洪秀英律师代理原告方提起抚养纠纷诉讼,经法院调解确认两个孩子继续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按月支付抚养费,有效保障了服刑人员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生活来源。
一、案件背景
2025年,原告王某甲(化名)、王某乙(化名)(未成年人)因抚养纠纷,委托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洪秀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甲(化名)(2016年7月出生)、王某乙(化名)(2018年12月出生)系王某某(化名)与刘某某(化名)在同居期间所生之子。因刘某某(化名)当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刘某某(化名)离家后一直未归,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全部由父亲王某某(化名)及祖母李某某(化名)承担。王某某(化名)因故服刑期间,两个孩子仍由祖母实际照料,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长期未解决。
二、初步判断
洪秀英律师接案后审查认为,本案虽王某某(化名)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全面履行抚养义务,但两个孩子自2021年4月至今实际由父亲王某某(化名)及祖母共同抚养,母亲刘某某(化名)长期未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某(化名)作为孩子的生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原告方主张按1500元/月/人的标准计算抚养费具有事实基础。
三、真正难点
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第一,王某某(化名)因故服刑,客观上无法亲自照料孩子日常生活,抚养权归属于父亲后,实际照护需由祖母协助完成;第二,被告刘某某(化名)离家多年,孩子的实际抚养状况及费用支出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刘某某(化名)对支付抚养费虽无异议,但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需通过调解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四、证据问题
原告方可提供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王某某(化名)与刘某某(化名)系孩子的亲生父母;能够证明两个孩子自2021年4月至今一直随父亲及祖母共同生活的实际居住及抚养状况;客观上刘某某(化名)离家多年未支付抚养费。以上证据足以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
五、律师判断
洪秀英律师分析后判断:虽然王某某(化名)客观上存在服刑的特殊情况,但两个孩子长期随父亲及祖母共同生活、母亲长期缺位的事实清晰。法律上,王某某(化名)作为孩子的生父,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实际抚养状况亦有利于孩子稳定成长。洪秀英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协商的态度,争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既明确抚养权归属,又为未来抚养费支付建立法律保障。
六、关键节点
案件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洪秀英律师代表原告方与被告刘某某(化名)进行多轮沟通,明确向法庭及被告方陈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确认归属于父亲王某某(化名),刘某某(化名)作为生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同意将抚养权、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行使等问题一并处理。经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七、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一、王某甲(化名)、王某乙(化名)自2025年6月起随父亲王某某(化名)共同生活;二、刘某某(化名)自2025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王某甲(化名)、王某乙(化名)抚养费(含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各350元,直至各自独立生活时止;三、刘某某(化名)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王某某(化名)应予配合;四、原告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40元由刘某某(化名)负担。
八、风险提示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需提醒读者注意:第一,本案中抚养费标准(350元/月/人)低于原告最初诉请的1500元/月/人,系双方协商让步的结果,当事人在调解中应对未来抚养成本有充分预估;第二,调解书虽确认抚养权归属于父亲一方,但王某某(化名)因故服刑期间,实际照护责任需由祖母等近亲属协助完成,建议家庭成员内部明确分工;第三,被告刘某某(化名)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出现拖欠,原告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第四,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和方式需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建议每次探望前提前沟通确认。
九、价值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又涉及父亲服刑期间抚养权归属这一特殊情况,具有较强参考意义。洪秀英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面对父亲因故无法直接全面履行抚养义务的客观条件,准确梳理了两个孩子长期随父亲及祖母共同生活的事实基础,将抚养权确认与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统筹处理,通过调解方式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争取到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洪秀英律师在处理涉特殊情形抚养权纠纷中的专业判断力——在当事人处境不利的情况下,通过证据梳理和调解策略,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基本生活来源,避免因父母关系变化导致子女权益受损。
洪秀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