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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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助母亲成功变更抚养权,洪秀英律师代理女方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洪秀英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离婚后孩子判归男方抚养,实则长期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母亲探视时孩子多次表达想跟妈妈一起生活。洪秀英律师代理女方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从孩子患病需悉心照顾、八周岁以上子女本人意愿、女方具备抚养条件三个维度充分论证,法院判决支持变更,婚生子随母亲共同生活。

一、案件背景

2024年6月,原告林某某(化名)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委托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洪秀英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林某某(化名)与黄某某(化名)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黄小某(化名)(2016年6月出生)随黄某某(化名)共同生活,抚养费由黄某某(化名)自行承担。离婚后,婚生子虽名义上随父亲共同生活,但因父亲工作原因,实际日常起居主要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林某某(化名)每周五接孩子、周一送回学校,寒暑假则与林某某(化名)共同生活。

林某某(化名)诉称,近一年来发现婚生子频繁出现不自主眨眼、伸脖子等状况,经医院诊断为抽动障碍。林某某(化名)要求黄某某(化名)一起陪同就医,但黄某某(化名)拒绝并表示“不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只要活着就没关系”。每逢周一送孩子上学时,孩子情绪低落、不愿下车,多次表示希望每天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024年4月18日,林某某(化名)提前一天接孩子放学时,黄某某(化名)的母亲辱骂、殴打林某某(化名),并以躺在地上等方式阻止其接走孩子,导致孩子抽动症加重,路人报警后黄某某(化名)再次拒绝到场处理。自该日起,婚生子一直随林某某(化名)共同生活至今。林某某(化名)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抚养权。

二、初步判断

洪秀英律师接案后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婚生子已年满八周岁,多次表达愿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同时,孩子患抽动障碍需悉心照护,而父亲一方拒绝陪同就医、奶奶在探视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客观上可能不利于孩子病情康复。女方有稳定住所、车辆及自营店面,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和时间精力,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真正难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权归男方且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变更抚养权需证明“继续随男方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第二,女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具体情形,而不仅是主观感受;第三,孩子虽表达愿随母生活,但需在法律上取得有效证明力,避免被认定为受外界影响。

四、证据问题

洪秀英律师指导林某某(化名)系统梳理并提交了以下证据: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原抚养权归属);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亲子关系);病历资料(证明孩子患有抽动障碍,需悉心照护);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女方有稳定住所和交通工具,具备抚养条件);荣誉证书及专业职业能力考核证书(证明女方有专业技术能力和家庭教育指导能力,能更好教育孩子);婚生子自述书面材料(证明孩子本人强烈意愿);兴趣班收费票据(证明女方在探视期间对孩子教育投入的精力)。以上证据从男方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女方具备抚养条件、孩子本人意愿三个维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五、律师判断

洪秀英律师分析后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婚生子已年满八周岁,在法院询问时明确表达了愿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同时表达了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排斥。在孩子患有抽动障碍的情况下,保持心情愉悦对病情康复至关重要,尊重孩子意愿让其随母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加之女方系单身、工作时间较为自由,有精力照顾孩子,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已经具备。

六、关键节点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婚生子黄小某(化名)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中,孩子明确陈述:想跟妈妈住在一起,不想跟爸爸住在一起,爸爸对其很凶、经常发火,奶奶经常说妈妈不好,不愿意与爸爸、奶奶一起生活。该询问笔录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依据。庭审中,洪秀英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孩子患病需悉心照顾、父亲一方拒绝配合就医、奶奶在探视中采取过激行为等事实,论证继续随父生活将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七、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婚生子黄小某(化名)随原告林某某(化名)共同生活,林某某(化名)自愿承担婚生子抚养费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林某某(化名)负担。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婚生子现已年满8周岁,本院征求其意见,其表达了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在婚生子患有抽动障碍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应更大限度地尊重婚生子本人意愿,让其保持心情愉悦,更有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

八、风险提示

本案以判决方式结案,需提醒读者注意:第一,变更抚养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主张变更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抚养关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否则法院将维持原有抚养安排;第二,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非唯一因素,法院还会综合考虑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仅凭孩子意愿不一定能实现变更;第三,判决生效后,若男方不配合探视权的行使或对孩子施加负面情绪影响,女方需通过协商或另行申请执行等方式解决;第四,本案中女方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旦判决生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后续即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得再向男方主张抚养费。

九、价值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核心涉及已满八周岁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变更中的法律效力及患病子女抚养权归属两大专业法律问题。洪秀英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变更条件出发,系统梳理了男方拒绝陪同就医、奶奶探视中采取过激行为等客观事实,结合孩子患病需悉心照护的特殊情况,以及八周岁以上子女本人意愿的法定考量因素,形成了完整的论证体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变更,充分体现了洪秀英律师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中的专业判断力——准确把握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以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诉讼主张,以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说服法庭,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了变更抚养权的核心诉求。


洪秀英律师(电话:13615725050),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负责人,现任湖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52005111284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保险理赔、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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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5200511128420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保险理赔、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