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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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抗辩逆转乾坤:张宇波律师力挽狂澜,伪造公司印章案终获不起诉

发布者:张宇波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4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8-04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明明只是为项目用章方便刻了一枚印章,却被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立案,面临刑事追诉的沉重压力——普通人面对这样的困境,是不是只能听天由命?张宇波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纠缠于“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而是精准锁定了《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查明犯罪行为发生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8月立案时已过五年追诉期限。最终,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风险。


一、一枚印章惹的祸:从项目便利到刑事立案


2017年9月,某县人民政府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合同,项目总价高达4100余万元。当月,易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易某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7年10月,为项目用章方便,易某某让妻子在某市刻制了一枚某建筑公司的印章,并支付了约900元费用。此后,易某某将伪造的印章用于部分项目资料,并于2018年6月利用该印章申请变更项目账户为其名下公司账户


2020年8月,某县某局易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公安机关曾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撤销案件。但2023年10月,该撤案决定又被撤销,案件由那曲市某局提级办理。2024年3月,易某某被刑事拘留。从2017年10月伪造印章,到2024年被刑事拘留,历时近七年——当事人等来的不是尘埃落定,而是刑事追诉的再次启动。


二、张宇波律师出手:以追诉时效为突破口


张宇波律师,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一直以来的执业信条。面对这起看似事实清楚的伪造公司印章案,张律师没有选择常规的“情节轻微”辩护路径,而是敏锐地捕捉到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问题——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也就是说,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张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时间线:易某某实施伪造印章行为的时间为2017年10月左右。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某县某局立案侦查的时间为2020年8月——从2017年10月到2020年8月,已过去近三年,尚在五年追诉期内。但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在2022年1月已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此后案件一度处于“已结”状态。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又撤销了原撤案决定,重新启动侦查。此时距离犯罪行为发生之日——2017年10月,已过去整整六年。


张律师进一步论证: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生《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易某某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追诉期内也未再犯新罪。因此,本案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时效。


三、精准辩护见真章:五年追诉期成为“免罪金牌”


张宇波律师将追诉时效抗辩作为核心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了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认定:易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在追诉期内未发生《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易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移送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从2024年3月被刑事拘留,到最终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张宇波律师凭借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精准把握,帮助当事人彻底摆脱了刑事追诉的阴影。


四、律师箴言:刑事辩护,细节决定成败


刑事案件的每一个时间节点、每一条法律条文,都可能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张宇波律师执业多年,深耕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正如张律师常说的:“因为专业所以值得信赖”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追诉的困境,不要轻易放弃——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突破口。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张宇波律师团队,专业刑事辩护,为您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宇波,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  “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张律师多年来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那曲
  • 执业单位: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24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
1542420********1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