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一场麻将桌上的口角演变成群体斗殴,多人受伤、持械情节、涉嫌聚众斗殴罪——眼看就要被判刑坐牢,当事人是不是只能认命?张宇波律师介入后没有纠结于“打没打人”,而是第一时间锁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关键事实,精准论证自首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最终,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
一、麻将桌上的口角:一场冲动引发的刑事风险
2025年8月晚8时许,某县城某项目部磅房内,小刘、小傅、小李、小陈四人正在打麻将。在旁边观看的小韩因琐事与小刘发生口角,麻将局不欢而散。临走时,小韩踢了旁边的凳子一脚——就是这个再普通不过的举动,点燃了小刘的怒火。
小刘越想越气,打电话联系小张“叫人”。随后,小刘、小张、小木、小伟、小曾、小秦等人气势汹汹地来到小韩所在的某厂住宿区。小刘二话不说,一脚踢在小韩胸部,小韩抡拳反击——双方随即爆发大规模互殴。期间,小韩曾从厨房拿菜刀被拦下,小傅捡起空心钢管朝对方甩打。第一次斗殴持续到当晚9时许才被劝开。
但事情远没有结束。小韩不服气,带着小徐到项目部找人理论;小傅也联系小杨“叫人”,双方在宿舍门口再次发生冲突。小韩看到小傅受伤,从地上捡起铁棍朝小张打了几下。直到小黄报警,参与斗殴的人员才原地等待警方处理。经鉴定,小傅、小段、小曾、小张四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二、张宇波律师介入:自首情节成为关键突破口
小韩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案件于2025年10月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涉嫌聚众斗殴罪、持械情节、多人受伤的不利局面,小韩找到了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张宇波律师。
张宇波律师,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苏江阴人,毕业于苏州大学。从业多年来,张律师深耕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曾获江阴电视台《法治全澄》公益律师团成员等荣誉。“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这是张律师一直以来的执业信条。
接手案件后,张宇波律师没有把精力花在争论“小韩有没有参与斗殴”上——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敏锐地捕捉到了一个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关键情节:案发后,小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张律师同时注意到,小韩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精准辩护见成效:不起诉决定终结刑事风险
张宇波律师围绕“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三位一体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他指出:小韩虽然持械参与了聚众斗殴,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法定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斗殴虽造成四人轻微伤,但未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张宇波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定:小韩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小韩不起诉。
从涉嫌聚众斗殴罪面临刑事追诉,到最终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张宇波律师凭借对自首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把握,成功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四、律师箴言:刑事案件中,“态度”有时比“事实”更重要
很多当事人面对刑事案件时,第一反应是“我没做”或者“我没那么严重”。但小韩案告诉我们: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与其纠结于“有没有”,不如认真思考“怎么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这些看似简单的选择,往往能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
张宇波律师执业多年,始终坚信“因为专业所以值得信赖”。无论是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案件,张律师都以专业、敬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当事人。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追诉的困境,不要轻易放弃——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突破口。西藏格川律师事务所张宇波律师团队,专业刑事辩护,为您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张宇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