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委托合同)
代理律师:关宏静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诉讼地位: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结案方式:判决
案件结果:全面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返还146,700元,案件受理费3,23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承担。
二、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通过朋友得知被告能够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遂添加被告微信。原告通过观察被告朋友圈约两年时间,看到被告为他人办理了大量此类证件,遂于2021年4月与被告联系。被告承诺保证能办理,如办理不成全额退款。2022年3月,被告告知原告官网公示上已有原告名字,需要补交材料。原告经查询发现确有自己名字,便信以为真,陆续为三位同事在被告处办理证书。
原告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转账36,700元、2022年3月24日转账37,000元、2022年4月12日转账37,000元、2023年3月6日转账30,000元、2023年3月9日转账6,000元,合计146,700元。
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下证,被告一再拖延至2023年底,最终告知原告无法办理,并同意退款。但此后被告一直推脱,不再回复原告微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三、律师工作与诉讼策略
(一)全面梳理微信证据,完整还原委托过程
本案的关键事实依据主要存在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宏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原告与被告长达数年的微信沟通记录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证据固定,完整还原了以下核心事实:
被告在朋友圈公开宣传“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业务并展示成功案例;
被告明确承诺“一建明年一二月下证,入网可查,价格3.7万元”;
被告告知原告“不需要去参加考试”;
被告在2023年底明确表示无法办理并同意退款;
被告在同意退款后推脱履行,直至失联。
上述微信证据形成了“宣传承诺→委托付款→承诺无需考试→拖延下证→同意退款→拒绝履行”的完整闭环。
(二)精准把握法律定性——主动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面临一个特殊的法律困境: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该行为本质上是通过非正常渠道、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原告主张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则可能面临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而驳回基于有效合同的违约主张的风险。
关宏静律师准确预判了这一法律风险,主动向人民法院主张案涉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据此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
这一策略的高明之处在于:主动承认合同无效,绕开了有效合同项下违约责任主张可能遇到的障碍,转而依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主张返还财产,同时以被告已同意退款的事实(微信记录确认)作为有力的辅助支撑,使法院能够直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返还,实现了法律适用上的“降维打击”。
(三)巧妙运用被告自认——以“同意退款”夯实返还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2024年1月催促被告退还款项时,被告明确表示“同意退款”。关宏静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关键事实,在诉讼中将其作为独立于合同效力的债务确认进行主张。即使案涉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被告“同意退款”的行为也已构成独立的债务承认,进一步夯实了被告返还义务的法律基础。
(四)构建“无效合同+债务确认”双重请求权基础
关宏静律师在本案中构建了双重请求权基础,确保诉讼请求在任何一种法律认定下均能获得支持:
请求权基础法律依据适用场景
合同无效返还《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法院认定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债务确认返还被告“同意退款”的微信承诺法院对合同效力不做认定或认定有效
这种双重路径并行的诉讼策略,极大地增强了诉讼请求的稳定性,使法院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均能支持原告的返还主张。
(五)充分预判被告缺席——确保零口供胜诉
本案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关宏静律师在证据准备上做到了扎实充分、毫无疏漏,确保在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法院仍能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独立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
(六)合理主张保全措施——有效防范执行风险
关宏静律师在本案中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判决书载明“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阶段即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为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体现了“诉保结合”的全流程风险控制意识。
四、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关宏静律师的代理意见:
认定案涉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委托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3条);
认定被告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146,700元;
案件受理费3,23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后返还财产的案件,关宏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第一,法律定性的精准预判力。准确识别出案涉委托事项“本质上是欲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证书”的法律性质,主动主张合同无效而非坚持有效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体现了律师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的深刻理解和对司法裁判逻辑的精准把握。
第二,双重请求权基础的系统构建。在合同无效返还之外,另以被告“同意退款”的微信记录作为独立债务确认的证据支撑,使返还义务同时建立在“法律强制返还”和“当事人自认返还”双重基础之上,极大增强了诉讼请求的稳定性。
第三,电子证据体系的完整构建。通过对长达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固定,完整还原了从宣传承诺到同意退款的全过程,为法院的事实认定提供了充分依据。
第四,“诉保结合”的全流程风控意识。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的执行效果,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时的事前风险防范意识。
第五,诉讼成本的合理分配。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实现了零成本维权。
本案为同类“办证”“走关系”等灰色委托事项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当事人虽然从事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行为,但在律师的专业操作下,仍可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追回已付款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