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关宏静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诉讼地位:被告方诉讼代理人
结案方式:调解
案件结果:谈判式全面胜诉——原告原诉请132,880元(劳务费82,880元+违约金50,000元),经关宏静律师谈判斡旋,最终以40,000元一次性调解结案,压降率达69.9%;同时为被告争取到分期支付、违约豁免、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等多项有利条件。
二、基本案情
原告A与被告沈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签订《外脚手架分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广州白云区融通云园的外脚手架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定完成劳务服务,双方已进行结算,但被告仍拖欠劳务费82,880元。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劳务费82,88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132,880元。
被告抗辩称:工程甲方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被告仅收到70%工程款,同意分期支付但金额需协商。
三、律师工作与诉讼策略
(一)准确把握被告实际偿付能力与谈判筹码
关宏静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和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确认欠款事实:被告确实存在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但金额存在协商空间;
评估支付能力:被告因上游甲方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资金周转困难,但有意愿通过分期方式解决纠纷;
判断诉讼风险:如坚持实体审理,被告面临败诉风险,且诉讼周期长、成本高;
确立谈判目标:以降低总付款金额、争取分期支付、豁免违约金为核心目标。
(二)以“上游未付款”为谈判基础,争取金额大幅压降
被告的“上游甲方仅支付70%工程款”是本案谈判的核心筹码。关宏静律师以此为切入点,向原告充分说明:
被告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受上游链条传导影响;
如坚持诉讼并判决,被告可能面临执行困难,原告亦难以快速回款;
通过调解降低付款金额,可以换取被告的快速主动履行,实现双赢。
最终,在关宏静律师的努力下,原告同意将主张金额从132,880元大幅降至40,000元,降幅达69.9%。
(三)精心设计调解条款——构建“附条件履行+违约金豁免”激励机制
关宏静律师在调解条款的设计上展现了精细的谈判功力:
条款内容法律效果对被告的有利影响
确认欠款40,000元固定债务金额较原诉请132,880元压降92,880元
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分期支付安排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按期履行则无需支付违约金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节省全部违约金50,000元
未按期履行则恢复违约金(LPR的2倍)附条件的加速到期激励被告按时履行,避免违约后果
诉讼费1,479元由原告承担诉讼成本转嫁被告零诉讼成本
其中,第四条的反向激励机制尤为精妙——按时履行则豁免违约金,逾期则恢复违约金并加速到期。这一设计既给被告提供了履约激励,又给原告保留了充分的保障,是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的关键条款。
(四)以调解替代判决——实现“降本增效”
相比于继续诉讼:
判决路径:被告可能面临全额82,880元+50,000元违约金+诉讼费的判决,合计约135,000元,且面临执行压力;
调解路径:被告仅需支付40,000元,且免除了违约金和诉讼费,节省约95,000元。
关宏静律师通过调解策略,以不到原告诉请30%的金额化解了全部纠纷,实现了被告利益的最大化。
(五)全流程风险控制——确保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关宏静律师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还关注了以下风险控制要点:
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本案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同时也促使被告认真对待履约义务;
还款期限的合理性:将还款期限设置在2024年12月31日,给予被告充足的资金筹措时间;
违约条款的平衡性:逾期后按LPR的2倍计算违约金,既对被告有约束力,又不至于过高导致显失公平。
四、调解结果
经关宏静律师谈判斡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确认欠款金额为40,000元(原告诉请132,880元);
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
按期履行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原诉请违约金50,000元);
逾期则恢复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LPR的2倍计算);
诉讼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承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调解结案案例,关宏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谈判能力和调解技巧:
第一,精准的诉讼风险评估。准确判断了被告在实体审理中的败诉风险,果断选择调解路径,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诉讼成本。
第二,卓越的谈判压降能力。将原告诉请从132,880元压降至40,000元,降幅达69.9%,同时豁免了全部违约金,为被告节省了约92,880元的经济支出,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价值创造功能。
第三,精妙的条款设计能力。构建了“确认债务+分期支付+附条件豁免+附条件加速到期”的多层次调解条款,既满足了原告的保障需求,又为被告争取了最大的履约灵活性,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第四,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通过调解不仅大幅降低了实体赔偿金额,还成功将诉讼费转由原告承担,被告实现了零诉讼成本化解纠纷。
第五,“以调促和”的纠纷解决理念。在建筑行业上下游款项拖欠问题普遍存在的背景下,通过调解快速化解纠纷,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为被告节约了时间成本和商誉成本,体现了律师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中的专业价值。
本案充分展示了关宏静律师在劳务合同纠纷谈判调解领域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在诉讼风险评估、谈判策略制定、调解条款设计、成本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素养,为同类“上游欠款传导下游”的劳务纠纷被告方提供了有价值的应对参考。
关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