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宏静,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结案方式:二审判决,驳回开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董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董某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298,981元。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董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部分为自有资金,部分通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及公司补贴等方式支付)。
然而,开发公司逾期未能交房,且单方将交房时间推迟至2025年6月30日。董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关宏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三、一审及二审争议焦点
一审中,关宏静律师代理董某提出:
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0日,已构成根本违约,董某有权依据合同第十二条解除合同;
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已于2025年3月23日通过微信对账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确认应退购房款为75,926.63元,并判决开发公司退还该笔款项。但因董某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解除”,且协商中未明确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驳回了违约金请求。
董某对驳回违约金部分不服,提起上诉;开发公司对整体判决不服,也提起上诉,主张其未同意退房、不认可对账。
四、关宏静律师代理工作与二审成果
在二审阶段,关宏静律师继续代理董某,针对对方上诉及自身上诉进行了精准应对:
撤回对违约金的二审上诉(策略性选择):经综合评估,关律师建议董某撤回关于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以降低诉讼风险、避免因违约金争议导致退房款结果被推翻,集中力量应对开发公司的上诉,确保购房款返还的胜诉成果。
有力回应开发公司上诉:针对开发公司提出的“未同意退房、不认可对账”等主张,关律师指出: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已明确显示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向董某发送了《对账单》,确认应退金额;
董某明确回复“这个数对”,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退款金额达成一致;
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的30日,董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0日,已构成违约;
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于2025年3月23日就解除合同及返还购房款达成一致;
开发公司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开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董某购房款75,926.63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开发公司负担(董某仅承担撤回上诉部分的少量费用)。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购房人维权成功”的案例。关宏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体现出以下专业能力:
证据固定: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电子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退款达成合意,避免了对“书面通知解除”形式的僵化要求;
诉讼策略灵活:在违约金部分一审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审慎建议当事人撤回该部分上诉,集中火力应对对方上诉,保住了核心胜诉成果(购房款返还);
有效应对反诉与上诉:面对开发公司的全面上诉,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当事人避免了长达数年的诉讼拉锯。
本案最终结果为:当事人成功解除合同,拿回购房款7.5万余元,且二审维持该结果,开发公司不得再就同一事由主张权利。
承办律师:关宏静
所在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购房者维权)
办案成果:成功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驳回对方上诉
关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