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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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摔伤,私自和解赔偿不足,律师介入撤销协议、定残获赔十余万元

发布者:关宏静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5-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解某于2023年7月3日乘坐xx某巴士公司运营的xx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终点站时,因驾驶员紧急刹车,导致解某在车内摔倒,腰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二椎体骨折,初期采取保守治疗。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与运营公司曾自行协商。2024年12月20日,在未完全了解伤情及后续治疗需求的情况下,当事人亲属代其签署了一份《车上人事故结案和解书》,约定“一次性结算,今后互不追究”。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依据该协议赔付了少量医疗费差额及附加赔偿共计2777.45元。


  然而,当事人伤情并未好转。2025年4月,当事人因腰椎骨折后遗症加重,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用。此前的小额赔偿远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当事人深感协议“显失公平”,遂委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关宏静律师代理维权。


  二、律师工作与办案经过


  关宏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了“先撤销协议、再全面索赔”的诉讼策略:


  审查协议效力


  关律师指出:《车上人事故结案和解书》签订时,当事人尚未治疗完毕,后续仍需手术;协议赔偿金额(2777.45元)与实际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差悬殊,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确定适格被告


  虽然协议中签署方为“xx地铁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但关律师查明实际运营xx路公交线路的为xx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实际支付了协议款项,故将其列为责任主体,同时追加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申请司法鉴定,固定损失依据


  关律师及时申请对当事人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解某腰椎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这一鉴定意见成为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


  全面主张各项损失


  关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撤销和解书;要求赔偿后续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及辅助器具费等,共计十余万元。


  三、案件结果


  xx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关宏静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5年作出(2025)辽01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撤销当事人与xx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签署的《车上人事故结案和解书》;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给付当事人伤残赔偿金47,982元;


  xx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当事人:


  医疗费31,924.03元


  辅助器具费2,361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


  护理费21,989元


  交通费200元


  营养费3,6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鉴定费1,720元


  复印费50元


  以上各项赔偿合计约12.1万元(另加保险支付的伤残赔偿金,实际获赔总额超过12万元,属于“赔偿了十几万”)。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私自和解反被低估损失”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关宏静律师通过以下关键工作,成功为老年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


  精准运用《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规则,撤销不合理和解协议;


  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骨折伤情固化为九级伤残,大幅提升赔偿标准;


  全面主张医疗、护理、营养、精神损害等多项法定赔偿项目,避免遗漏;


  厘清公交运营主体与保险责任,锁定实际赔偿义务人。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尤其是当事人在不了解伤情发展、未及时鉴定、草率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的情况下,仍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公平救济。


  承办律师:关宏静


  所在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撤销不公平和解协议,获赔十余万元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2018获得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沈阳广播电台FM986顾问团成员,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1210120********8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