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王某(化名,原审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
原审判项: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辩护律师:关宏静(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指定辩护人)
二、案情简介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至3月间,王某与同案人员共同控制某能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变票”方式将化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成品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6.3亿余元,税额约9100余万元,非法获利50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关宏静律师接受指定担任王某的二审辩护人。
三、核心辩护意见
关宏静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以下关键辩护观点:
罪名认定错误:王某等人的行为虽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但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此种“变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主犯认定不当:王某系受他人雇佣,实际控制公司的程度有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不应认定为主犯,而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过重: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原审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与其实际参与程度和获利金额不相适应,罪责刑不相符,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四、二审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审查了事实与法律,采纳了关宏静律师关于罪名认定错误的核心辩护意见,并作出如下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中对王某定罪量刑的部分;
改判王某犯虚开发票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期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大幅减轻(最终判决刑期虽未在公开片段中完整列明,但根据罪名变更及同案犯改判情况,实际刑期已大幅降低,体现了从重罪到轻罪的实质改变);
罚金亦相应调整。
(注:二审判决同时撤销了原审对多名被告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统一改判为虚开发票罪,对王某的量刑予以重大减轻。)
五、典型意义
本案系近年来辽宁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变票”类虚开案件成功改判的代表性案例之一。关宏静律师精准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核心区别——是否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及是否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二审法院对全案近十名被告人统一改判较轻罪名。
本案的成功辩护表明: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变票”行为中,若仅帮助他人逃避消费税或破坏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骗取增值税抵扣税款,不应机械认定为重罪;
专业律师在二审阶段仍能有效争取罪名的根本性改变,从而实现刑期的实质减轻;
指定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发挥极高的专业水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关宏静
所在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案件阶段: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成果: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虚开发票罪,刑期大幅减轻
关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