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涉嫌销售假冒品牌玻璃案件。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钱某及其他同案被告人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涉案未销售侵权产品货值金额经鉴定高达数百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诉人钱某参与帮助运输、保管及协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认定其从犯地位,钱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认定事实有误、涉案货值鉴定方法不当且自身情节显著轻微,提起上诉并委托赵天水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赵天水律师详细阅卷并多次会见上诉人,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涉案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均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一审对未遂情节在量刑时的体现不充分;第二,涉案货值金额的鉴定基准及真伪同一性认定存在重大争议,部分产品标识与注册商标近似程度未做司法审查即直接采信鉴定意见;第三,上诉人钱某系受雇佣从事搬运及简单辅助工作,不参与进货渠道、销售价格及客户联络,无分成获利,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且在量刑时应更大限度予以减轻处罚,一审量刑偏重。赵天水律师围绕上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撰写详尽二审辩护意见书并提交法庭,重点阐明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发回重审后,赵天水律师继续跟进案件,结合二审裁定指出的事实不清及法律适用问题重新梳理辩护方案,进一步申请启动重新鉴定、核实扣押清单与现场勘验笔录一致性、强调上诉人系被雇佣从犯且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商标权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为重审阶段争取大幅度降低刑期或适用更轻缓刑罚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亮点:
赵天水律师在上诉人已被一审判处近四年实刑的不利情况下,精准捕捉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即货值鉴定与法律适用即从犯作用评价方面的疏漏,通过高质量阅卷与针对性辩护意见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成功推动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裁定使当事人获得重新审判及再次量刑协商的机会,避免了不利判决生效,充分体现了赵天水律师在知识产权类刑事犯罪及二审程序辩护中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扎实的法律适用分析水平,是典型的有效上诉辩护成功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