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之一。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C某,自2018年入职涉案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先后负责几家门店的业务团队管理及理财产品销售。经司法审计认定,C某所涉团队累计吸收资金近四千万元,未兑付金额近两千万,C某个人从中获取提成及奖金共计不到10万元,该违法所得已在侦查阶段全额退缴。C某于公司门店接受调查时被公安机关带走,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指控C某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C某及其家属委托赵天水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赵天水律师详细查阅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确立如下辩护思路:
一、C某在涉案公司中受雇任职,按总公司指令开展业务,不享有决策权、不接触资金池、不掌控后台数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二、C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系普通业务管理人员,主观恶性较小,系受单位安排从事工作且法制观念淡薄而上岗,无前科劣迹,属初犯。
三、C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C某及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前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缴至办案机关指定账户,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同案多名被告人具有相似职位及退赃情节,部分获缓刑或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有期徒刑,提请法庭注意量刑平衡。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某受雇于涉案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高息理财产品,积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C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采纳辩护人赵天水律师提出的意见,依法对C某减轻处罚。
案例亮点:
赵天水律师成功说服法院将团队经理级别的当事人认定为从犯,大幅降低量刑基准;抓住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节点,将公诉机关三年至四年量刑建议降至一年九个月实刑,接近最低档量刑。本案为赵天水律师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通过从犯论证加主动退赃策略实现明显从轻判罚提供了典型范本,亦可为同类P2P及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件提供参考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