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购房,实际用于偿还旧贷,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案涉贷款经多次展期,后借款人逾期未还,金融机构诉请借款人还款,并要求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辩称,对贷款实际用于“以新还旧”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担保人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担保人应对该部分承担责任;新贷担保人与旧贷不同,且担保人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部分旧贷与新贷保证人为同一人,该部分依法应担责;其余部分保证人不知情,无需担责。金融机构主张保证人在展期时签字即知情,但展期不等于知晓借新还旧,不足以证明知情事实,故其诉求未被全部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保证人仅对其中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曹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