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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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中,担保人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者:曹倩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购房,实际用于偿还旧贷,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案涉贷款经多次展期,后借款人逾期未还,金融机构诉请借款人还款,并要求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辩称,对贷款实际用于“以新还旧”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担保人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担保人应对该部分承担责任;新贷担保人与旧贷不同,且担保人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部分旧贷与新贷保证人为同一人,该部分依法应担责;其余部分保证人不知情,无需担责。金融机构主张保证人在展期时签字即知情,但展期不等于知晓借新还旧,不足以证明知情事实,故其诉求未被全部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保证人仅对其中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曹倩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现为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部长,除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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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208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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