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况:
个体工商户与务工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用工性质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属临时劳务、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主张长期受管理、提供劳动,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案先经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方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围绕主体资格、管理从属关系、劳动报酬、业务关联性等核心要件审查,结合用工时间、工作内容、工资结算、劳动条件提供等事实,最终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法院依据劳社部规定,从三方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工主体合法登记,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二是劳动者长期接受生产经营管理,遵守工作安排,提供持续性劳动,具有人身与经济从属性;三是劳动内容属于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并按月/按件获取稳定报酬。本案明确,未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计件报酬、无考勤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同时,仲裁阶段自认事实,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推翻的,法院不予采信。
评审总结:
个体工商户等高风险用工主体,应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避免以“劳务、零工、临时”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应保存工资记录、工作安排、考勤、结算单等证据,便于维权。
曹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