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总包单位中标后分包,实际施工人经介绍进场完成施工,各方在主管部门主持下现场结算并签订书面协议,总包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欠付工程款数额,并约定由总包单位直接支付。
后总包单位以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已向分包方付清款项为由拒绝付款。施工人诉至法院,要求总包单位支付欠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人员在案涉协议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总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已作出明确付款承诺,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总包单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曹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