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张美河|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委托人郑某为东某某建设集团马铃薯仓储气调库项目供应五金材料、组织班组施工,累计产生人工费、材料款合计 168 万余元,扣除已付款后尚欠 913100 元。
一审法院认定:无法区分欠款归属项目,仅判决实际施工人席某单独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委托人主张总包公司共同付款、逾期利息的全部诉求。当事人一审败诉,近百万债权仅能向个人追偿,回款风险极大。
办案难点
总包公司抗辩:仅授权席某处理农民工工资,无权对外结算材料款,对账、还款计划均为席某个人行为,公司无付款义务;
席某拆分债务,主张材料款系个人欠款、人工费已结清;
一审以无书面付款约定为由,完全不支持逾期付款利息;
项目存在挂靠、分包模糊关系,多方互相推诿,证据零散、法律关系复杂。
张美河律师二审核心代理策略
完整梳理授权书证,锁定职务代理效力
逐一提取两份官方授权委托书、劳动监察笔录、总包公司代付 30 万材料费凭证、总承包合同签字页,完整形成证据链:席某持公司书面授权,有权与郑某对账结算,结算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东某某集团。
直击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双重错误
援引《民法典》代理规则、合同编司法解释,论证委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席某代表总包公司,案涉对账单、还款计划对总包公司具备约束力,二者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精准核算逾期利息,完整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针对多笔分段还款节点,分段按 LPR 精确计算利息,明确还款计划载明付款期限,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利息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抗辩
总包主张部分欠款与项目无关,却拒不提交合作协议、项目结算台账,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终审胜诉结果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全盘采纳张美河律师上诉意见:
撤销察哈尔右翼前旗一审全部原判;
判令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席某共同支付工程款 913100 元;
全额支持逾期利息:支付 2024.9.11—2025.8.6 利息 26995.1 元,2025 年 8 月 7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 9131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持续计息;
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办案小结
工程承揽、材料供货欠款纠纷中,总包、项目负责人互相甩锅是常态,一审常因证据拆解、代理关系认定偏差导致败诉。本案核心突破口在于深挖官方授权文件、劳动监察书面材料、公司对公代付记录,区分 “内部权限限制” 与 “对外有效代理”,完整维护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合法债权。
张美河律师深耕乌兰察布本地建工、承揽合同纠纷,擅长处理挂靠、多层分包、结算效力、工程款逾期利息类疑难案件,擅长二审翻盘、债权全额回款,为施工班组、工程老板一站式解决欠款维权难题。
张美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