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当事人代称)
甲(xxxx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诉乙(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已判。
一、合同与履约
2021-07-20 双方签订《装饰分包合同》,固定价 44 万元(不含税),工期 2021-07-21 至 2021-08-08;变更工程量据实结算。
2021-08 工程交付使用,乙累计支付 325,000 元并代甲购地板 28,800 元,合计 353,800 元。
甲主张:
合同内欠款 86,200 元(44 万-28,800-已付款);
增量工程款 57,625 元;
税金 4,400 元;
逾期利息 18,511.65 元(暂计至 XXX)。
二、律师关键动作
张XX律师(乙之委托代理人)
逐项核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指出甲有 5 项未施工、2 项仅部分施工,应扣减 75,856 元;
对甲单方制作的“增量 57,625 元”微信记录,以“未获乙书面确认”为由主张不予认可;
援引《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强调甲对完成工程量举证不足,实际结算价应为 364,344 元,仅欠 28,414 元。
三、法院认定
增量部分:甲 2022-04 通过微信向乙项目负责人发送增量表,乙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复,依合同“逾期视为认可”条款,确认增量 57,625 元;
减量部分:经比对双方各自提交的计价表,确认甲未施工及未完工部分合计 43,045.7 元,应从合同价中扣除;
税金:合同未约定由乙承担,依法应由甲自行纳税;
利息:因交付时间无法确定,自立案日 2025-04-02 起算,按一年期 LPR 计算。
四、判决结果
① 乙于判决生效 15 日内支付甲工程款 100,779.3 元(57,625+44 万-28,800-43,045.7-已付款)及利息(以 100,779.3 元为基数,自 2025-04-02 至付清日,按同期 LPR 计);
② 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
③ 案件受理费 3,634.74 元、保全费 1,239.13 元,合计 4,873.87 元,由甲负担 1,624.58 元,乙负担 3,249.29 元。
张美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