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
甲(乌兰察布XX公司)诉乙(内蒙古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已判。
合同脉络
2024-05-07 甲与乙签订《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甲为“和林格尔县云XX新型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造加药间、鼓风机房及配电室,总价 54 万元,分 5 期支付。
2024-10 工程完工并交付。
2024-10 双方再签《补充协议》:乙须在 2024-10-26 前付 10 万元,甲收到后 5 日内发运顶板;货到乙再付 5 万元;安装完毕甲提供全额发票后乙再付 5 万元;余款 24 万元于 2025-01-30 前结清。若违约,违约方按余款 24 万元的 20% 支付违约金。履约与违约
乙仅累计支付 20 万元,剩余 34 万元(含 1 万元质保金)到期未付。甲多次催要无果。庭审表现
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甲由律师张美河全程代理出庭,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转账凭证、工程现场照片、政府网页截图等证据。法院认定
乙X席视为放弃抗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乙未按期足额付款构成违约。
违约金基数依约应为 24 万元,20% 计 4.8 万元;判决结果
乙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向甲支付工程款 34 万元、违约金 4.8 万元,合计 38.8 万元。
案件受理费 7 420 元由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美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