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当事人代称)
甲(车主孙XX)诉乙(中国XX公司XXX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已判。
事故与投保
2025-05-15 04:45,甲实际所有的晋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登记在山西XXXX有限公司)由司机王X驾驶,追尾前方车辆,交警认定王X全责。
甲在乙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额399,28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索赔僵局
甲多次与乙协商赔偿未果,遂委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主张:
车辆损失330,640元(经法院委托鉴定)
施救费15,000元
鉴定费17,000元
乙的抗辩
乙法务员工白XX到庭,提出“实际价值论”:
同型号新车售价仅28.86–34.42万元,二手车约20万元;
维修费33万余元高于重置价,违反损失补偿原则,要求重新鉴定“事故前实际价值及残值”。
并援引山西高院(2022)晋民申3121号裁定佐证。
律师关键动作
张XX律师:
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锁定车损金额;
庭审中强调“合同保额399,28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鉴定值330,640元未超保额,乙未在法定期限内定损,亦未举证证明维修费不合理”;
成功阻止乙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申请鉴定,避免案件拖延。
法院认定
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予以采信;
乙重新鉴定申请超出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
施救费、鉴定费系必要合理费用,依《保险法》第57、64条应由乙承担。
判决结果
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甲:
车辆损失330,640元
施救费15,000元
鉴定费17,000元
合计362,6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张美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