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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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律师力挽狂澜:实际价值抗辩被驳回,甲车主全额获赔36万元》

发布者:张美河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346人看过 举报

2026-01-05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当事人代称)
甲(车主孙XX)诉乙(中国XX公司XXX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已判。

  1. 事故与投保
    2025-05-15 04:45,甲实际所有的晋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登记在山西XXXX有限公司)由司机王X驾驶,追尾前方车辆,交警认定王X全责。
    甲在乙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额399,28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 索赔僵局
    甲多次与乙协商赔偿未果,遂委托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主张:

  • 车辆损失330,640元(经法院委托鉴定)

  • 施救费15,000元

  • 鉴定费17,000元

  1. 乙的抗辩
    乙法务员工白XX到庭,提出“实际价值论”:

  • 同型号新车售价仅28.86–34.42万元,二手车约20万元;

  • 维修费33万余元高于重置价,违反损失补偿原则,要求重新鉴定“事故前实际价值及残值”。
    并援引山西高院(2022)晋民申3121号裁定佐证。

  1. 律师关键动作
    张XX律师:

  • 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锁定车损金额;

  • 庭审中强调“合同保额399,28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鉴定值330,640元未超保额,乙未在法定期限内定损,亦未举证证明维修费不合理”;

  • 成功阻止乙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申请鉴定,避免案件拖延。

  1. 法院认定

  • 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予以采信;

  • 乙重新鉴定申请超出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

  • 施救费、鉴定费系必要合理费用,依《保险法》第57、64条应由乙承担。

  1. 判决结果
    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甲:

  • 车辆损失330,640元

  • 施救费15,000元

  • 鉴定费17,000元
    合计362,6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张美河律师,现在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专家库高级经济师专家,拥有8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专长于处理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8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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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20********8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