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3日,李某与其配偶刘某一同入职某寿司店。李某在该店从事外卖配送及配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6800元,工作时间8:30至21:30,由店方提供住宿及配送车辆。
2026年3月23日20时许,李某按店方安排配送外卖订单后返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店方仅以“垫付款”名义支付55万元,拒绝按工亡标准赔偿。李某配偶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店方自2026年3月13日至3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难点
(一)入职仅10天即发生事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极短
李某从入职到死亡仅10天,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发过完整月度工资、未缴纳社保,店方完全有机会否认雇佣事实。相较于长期在职人员,短期用工的事实认定更加依赖间接证据的完整性和说服力。
(二)店方提出多重抗辩,试图将劳动关系解构为零散劳务
店方辩称:①李某系为照顾妻子才留下,仅负责给妻子做饭;②李某系“学习寿司技术”而非受雇工作;③外卖配送系李某“自愿接单”而非店方指派;④电动车系“借用”而非店方提供;⑤住宿系“临时安排”而非福利待遇。上述抗辩几乎覆盖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逐一反驳的工作量极大。
(三)店方以“垫付款收据”设置程序障碍
事故发生后,店方支付55万元时要求李某配偶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双方事项已解决”“承诺向司法机关主张赔偿后予以抵扣”等内容。店方据此主张申请人已承诺事项解决、不应再提起仲裁,试图从程序上阻断仲裁程序的推进。
(四)缺少最直接的用工管理证据
李某入职仅10天,既无考勤打卡记录,也无工资发放凭证,更无劳动合同。代理人必须从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消息、健康证办理记录等碎片化证据中拼凑出完整的劳动关系图景。
三、张美河律师代理成果
张美河律师代理李某配偶刘某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消息、转账记录等多维度证据,成功实现:
(一)仲裁委全面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定:李某与店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主体资格适格、李某受店方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店方业务组成部分。裁决确认双方自2026年3月13日至3月2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逐一击破店方全部抗辩
仲裁委明确认定:店方关于“李某仅为给妻子做饭”“学习技术”“临时借用车辆”“自愿送外卖”等抗辩理由,均无充分证据支持,且与李某“加入工作群、接受工作指令、使用店内车辆及住宿”等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全部不予采纳。
(三)垫付款收据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仲裁委未采纳店方“双方事项已解决”的程序抗辩,确认收据性质为“垫付款”而非最终赔偿,不影响申请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的权利。
四、张美河律师作用
(一)碎片化证据的系统整合者——以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本案缺少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最直接的用工证据。张美河律师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零散信息——店方经营者向李某转账1500元、经营者配偶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寿司配方及制作指令、李某被拉入“微信工作群”并接收工作安排、李某办理健康证的记录——整合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将“微信工作群”和“配方发送+制作指令”定性为“直接的工作指派和劳动管理”,而非店方所称的“单纯技术传授”,成为仲裁委认定管理关系的关键证据。
(二)法律定性的精准论证者——紧扣劳动关系的三项构成要件
张美河律师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三项构成要件,逐一对应举证: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管理关系——工作群指令、配方发送、微信调度送餐;业务组成部分——寿司店的配菜和外卖配送。这种“按要件组织证据”的策略,使仲裁委在裁决中直接援引该规范性文件,逐项对照分析并全部认定成立。
(三)程序障碍的有效排除者——化解“垫付款收据”风险
店方以收据中“双方事项已解决”为由主张程序抗辩。张美河律师向仲裁委阐明:该收据的条文明确表述为“垫付款”“待司法机关确定赔偿金额后予以抵扣”,其文义本身即表明双方对赔偿事宜并未终局解决,仅属先行垫付性质。该论证使仲裁委未采纳店方的程序抗辩,确保了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
(四)事实逻辑的还原者——以日常生活经验驳斥店方不合理解释
店方关于“李某仅为给妻子做饭而留下”的辩解,在逻辑上难以解释为何一个“只为做饭”的人会被拉入工作群、办理健康证、接受配方指令、使用店方车辆配送外卖。张美河律师在庭审中通过生活常识和逻辑推理,向仲裁庭揭示了店方辩解的不合理性,增强了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的内心确信,最终被裁决书明确采纳。
张美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