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09年1月,某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审原告)向A、B出借8万元,用于支付“某工程”所欠民工工资。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待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A、B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或相关责任人。借款发生后,因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长期未向A等人支付工程款,A等人亦未向该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截至诉讼发生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终本案件26件,涉案金额1368万元。
诉讼过程
2025年初,汇川区综合执法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借款约定了还款条件,但该条件在可预见期限内无法成就,且非因出借人原因导致,若继续维持该约定对出借人显失公平,应视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还款。据此,一审判决A、B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
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还款条件尚未成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条件为“待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而出借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已向A支付工程款,故还款条件不成就,对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执法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A无需偿还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田维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