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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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波律师巧解“附条件借款”困局,二审改判委托人无需偿还8万元及利息

作者:田维波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次举报
2026-04-15

案件背景

2009年1月,某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审原告)向AB出借8万元,用于支付“某工程”所欠民工工资。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待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AB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或相关责任人。借款发生后,因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长期未向A等人支付工程款,A等人亦未向该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截至诉讼发生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终本案件26件,涉案金额1368万元。

诉讼过程

2025年初,汇川区综合执法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借款约定了还款条件,但该条件在可预见期限内无法成就,且非因出借人原因导致,若继续维持该约定对出借人显失公平,应视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还款。据此,一审判决AB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

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还款条件尚未成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条件为“待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而出借人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已向A支付工程款,故还款条件不成就,对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执法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A无需偿还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田维波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交通事故、建工合同、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81003080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
15203201810030800 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