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被告)于2019年5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原告),担任安装助理经理。2020年10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因工伤待遇及工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部分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旷义华律师作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 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针对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拖欠工资的诉求,旷义华律师紧扣案件核心,即劳动关系的认定及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 有力驳斥对方主张:
关于工伤待遇:旷义华律师指出,尽管工伤保险由第三方公司代缴,但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理应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关于拖欠工资: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离职前两个月工资的行为,旷义华律师强调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已支付工资的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试图以内部制度为由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并抵扣工资的主张,旷义华律师明确指出该制度未依法公示,且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 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旷义华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向法庭清晰地阐述了用人单位的违法之处及劳动者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旷义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拖欠的工资,并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旷义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