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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函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金融 |605人看过举报


复议申请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元和投资基金举报的答复”已收悉。对于答复意见,本人仍存有质疑,现逐条提出异议,特申请贵会予以行政复议:

 

  1. 1.   关于清算净值低于最后一次披露的单位净值的问题   

根据产品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约定,在目标公司(指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实体,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上市前,对目标公司权益主要采用最近市场交易价格法,并参考可比公司的市净率(P/B)方法进行估值,因此,目标公司权益的估值与目标公司权益的实际转让价格存在差异,该差异不属于产品合同第十四部分约定的估值错误类型。嘉实基金披露的单位净值、清算净值已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由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工商银行)进行了复核确认。

 

质疑与异议:该回复忽视了举报中的核心问题,即:

1)实际股权转让价格是如何定价的,有否经过“三公”程序,还是“一对一”交易,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是如何评估、如何经内部审批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2)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的复核确认仅是为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其复核确认依据又是什么?复核时是否托管人获得了基金持有人未有获得的其他信息?

3)作为基金的监管机构,对上述重大股权转让价格及转让程序是否依法合规,贵监管局并未表明态度。

 

2.关于嘉实基金以虚高的单位净值(1.1546)收取基金管理费的问题    根据产品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在计算管理费时,目标公司权益按照成本和估值价孰低数估值。根据经托管人工商银行复核的产品定期报告,由于目标公司权益成本始终不高于目标公司权益估值价,目标公司权益部分管理费按照该部分成本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质疑与异议: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对重大股权处置秘密操作,基金资产去向至今未明,基金管理费按千六收取毫不含糊,基金管理人未为基金持有人利益勤勉尽责,该等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可否构成要求嘉实基金退回基金管理费之理由?

 

 

3.关于嘉实基金转让产品所持股权事宜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问题

产品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了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您与嘉实基金对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属于上述约定召开事由存在的争议,建议您根据产品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与嘉实基金等相关方协商、调解或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质疑与异议:我们认为贵局的回复是有意回避解决实质问题。

我们向贵会举报之事项,既为产品合同、侵权之争议,亦属于贵局监管重大事项。基金持有人当然具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之权利,但嘉实基金违反《基金法》之法定信托义务,程序上公然违法,此更为贵局审慎监管之职责范围。贵局如不予明确答复:嘉实基金对股权转让事宜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否依法合规,实为监管不作为、监管失职。

 

4.关于对嘉实元和资产管理计划1(以下简称元和1)、嘉实元和资产管理计划2(以下简称元和2)、嘉实元和资产管理计划3(以下简称元和3)(元和1号、元和2号、元和3号合称专户产品)采取了与公募产品嘉实元和不同的处置方式的问题。

经核查,专户产品元和1号、元和2号、元和3号以及公募产品嘉实元和的清算或延期均按照各自合同的约定进行。

 

质疑与异议:我们向贵局举报嘉实基金违反《基金法》、《信托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核心即为嘉实基金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实质违反信托人义务的实质,基金合同反而成为嘉实基金规避法律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理由。贵局的回复未能解释嘉实基金是否不公平地对待投资者问题。

11-3号资管计划虽然是专户产品(1000万为最低门槛),但该产品购买的股权资产与嘉实元和基金的产品一致,目标公司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公司,但嘉实基金对待专户产品客户与嘉实元和持有者是否提前清算、是否延期合同的态度完全不同。

2)据我们调查,截止到2020117日专户产品的每份基金净值仍然为1.227元(2019年底及2020年初通报专户产品持有人价格均为此值),而嘉实元和每份基金清算净值却只有1.03元,两个净值差异过大,必有一真一假。嘉实基金对嘉实元和的股权资产转让后,它是否应当调整专户产品的估值呢?嘉实基金如此差异化地公布基金净值是否涉嫌构成虚假陈述?

 

5.关于嘉实基金拒绝披露交易对手信息且股权交易过程涉嫌利益输送的问题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以下简称原《信披办法》,该办法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91日起废止。因相关披露行为发生在201991日前,故适用原《信披办法》)未明确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交易相关信息,产品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也未就股权转让披露事宜进行约定。嘉实基金已将产品相关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产品清算的法律意见置备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经过调查,我局未发现有证据表明嘉实基金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质疑与异议:公开透明、及时、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贵局以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时间交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约定披露基金交易相关信息为理由,认为嘉实基金拒绝披露交易对手信息似乎合规,显然与贵局的监管身份极不相称。

嘉实元和基金本属贵会特批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超过基金资产的50%,金额在50亿以上。结合贵局前面问题之答复,按此逻辑,嘉实基金可以在转让价格、转让程序、甚至选择受让方完全单方操作,而基金资产的持有人却无任何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如此荒唐监管结论必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之一大笑柄。

1)新的《信披办法》是201991日起施行,嘉实元和于201999日终止上市。既然时间存在交叉,基金股权交易信息即使基金合同没有约定,也应当按照新《信披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予以及时披露,即201991日后嘉实基金应予以临时披露,补充披露重大交易事项。

2)对于“嘉实基金已将产品相关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产品清算的法律意见置备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嘉实基金开始时根本不打算披露该清算信息附件,其披露该信息是在投资者多次要求、举报后,迟延至少一个半月才被迫提供查阅的(我们已向贵会提供了视频、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仅此一点,不管是根据新旧《信披办法》,我们建议贵局应对嘉实基金违规信披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至于“我局未发现有证据表明嘉实基金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相信贵局连交易对象都不知道,我们很奇怪贵局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

 

 

6.关于股权变更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问题

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名册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负责办理变更登记。如有疑义,建议您向中石化销售公司咨询相关事宜。

 

质疑与异议:我们清楚可以向中石化销售公司咨询,但面对如此规模宏大的股权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收取了资产转让价款已过5个多月,而股权竟然未予变更登记,违反了该类交易的交易惯例。难道贵局不觉得该交易充满了蹊跷和违反常理吗?还是贵局知道了交易对手方但与嘉实基金认识一致,认为确实不应告诉基金持有人。

 

 

7.关于股权转让后的产品净值披露问题

根据原《信披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同时,产品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产品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嘉实基金于201989(周五)公告了基金净值,并于之后一周内(813,周二)开始清算,814(周三)完成清算。嘉实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履行了产品净值披露相关工作。

 

质疑与异议:嘉实基金在201989日公告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我们质疑的是,813日开始清算,814日清算完毕。嘉实元和基金资产规模在100亿以上,两天就清算完毕,并将62.88亿的股权资产交割履行完毕,根本不符合常理。规模如此宏大的资产,股权资产转让定价,寻找投资者,筹备巨额转让款,绝非一两天能决策、签约且履行付款。嘉实基金为何在89日基金估值时还采取之前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显然,此处存在估值和净值披露的欺诈等严重问题。

 

综上所述,贵局的答复不但未能解惑,反而加重了举报人对嘉实基金黑箱操作的合理嫌疑。我们认为,只有嘉实基金将所有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对手公示于全社会之时,才能对其行为进行辩解,方能化解中小投资者心中的疑云。

 

特此申请复议。

                       嘉实元和基金持有人:

 

                       代理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律师       于是今律师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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