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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诚信,死于欺诈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73人看过举报

生于诚信,死于欺诈(图1)


----基金监管者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打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网,醒目的蓝底黄字跳入眼帘: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目的就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当然为基金监管目标的第一要务。


生于诚信,死于欺诈(图2)


 最近,笔者亲历一件基金维权过程:

 2019年9月起,至少几百名中小投资者不满于嘉实元和基金的资产转让及清算,他们纷纷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嘉实基金侵犯其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诉求焦点无外乎有三:基金管理人将基金重大资产单方出售给他人,中小投资者是否有知情权?这种影响基金资产价值变动之重大事项,是否应该召开持有人大会?发生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如何救济?


生于诚信,死于欺诈(图3)


 去年8月底开始投诉、举报,11月7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立案受理。今年1月27日北京监管局签署并于近日发出的答复函并未正面回应中小投资者关切的问题。答复内容基本上是采取踢皮球方式,或辩解,或推卸责任,甚至逻辑之间存在矛盾。比如举报信问及股权资产的交易对手,答复函回答你去问目标公司中石化销售股份公司;比如举报信问及股权转让是否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答复函回答你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比如举报信问及信息披露应否完整充分,答复函回答基金合同并无约定,且新旧《披露办法》正在衔接,适用旧办法即可;举报信问及资产转让可能存在非法利益输送问题,答复函回答未发现。举报信问及清算价值与估值之间为何差异巨大,答复函回复托管人已审核确认等等。

 总之,等了半年之久的调查,基金持有人得到的竟然是没有任何结论的神回复!七个问题基本上是答非所问,就连“卖给了谁”这样简单明了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能满足。

 监管部门是拿着嘉实基金起草的合同对照嘉实的行为,这不是监管,这是帮助嘉实基金进行解释罢了。回复中能按照基金合同解释的,就按照合同解释,不管这个合同条款合法不合法,合规不合规;如果解释不通而又不敢表明监管者态度,如此监管倒也简单: “我不判断对与否,是是非非你们去仲裁吧!”

 我们清楚地知道,即使是大街上两人发生口角,好事者也要兼听则明,指出谁是谁非;两造因讼而起纠纷,法官定要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不得拒绝裁判。


生于诚信,死于欺诈(图4)


 作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北京证监局,本应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新的《证券法》第170条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行政执法权,比如现场调查权、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权、通知限制出入境权等,并可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违法违规者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如果监管机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怠于执法、不作为,眼皮底下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那么这个市场就会潜规则盛行,巨盗上下其手,百姓财富有来无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我们希望,当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北京证监局的上级机构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执法的最终裁判者,应当站在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一边吹哨,维护证券法律法规保护的法益,让官网上醒目的“特别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再是一句口号。

 最后,我们语重心长地告诫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证券市场不像是风过水面波散无痕,所有的交易都必然有据可查,有痕可鉴,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只要我们不放弃、不妥协,就有查清违法交易的一天。证券基金如要长足发展,必须取信于投资者,特别是取信中小投资者,否则他们会用脚给你们投票!

 举头三尺有神明,千百万双眼睛时时刻刻在紧紧盯着你们。


生于诚信,死于欺诈(图5)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国证券市场必将反复证明:证券基金公司生于诚信,死于欺诈!

                                                           (作者: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于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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