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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者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 |244人看过举报

打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网,醒目的蓝底黄字跳入眼帘: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目的就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当然为基金监管实务的第一要务。

最近,笔者碰到一件事情:

至少几百名中小投资者不满于嘉实元和基金的清算。他们纷纷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举报嘉实基金侵犯其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诉求的焦点无外乎有三: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将基金重大资产单方出售给他人,中小投资者能否有知情权?这种影响基金资产价值变动之重大事项,是否应该召开持有人大会?发生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如何救济?

去年8月底开始投诉、举报,117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立案受理。今年127日北京监管局签署,近日发出的答复函并未正面回应中小投资者关切的问题。答复内容还不如邻居大妈的调解水平,基本上是采取中国式踢皮球方式,或辩解,或推卸责任。比如问及股权资产的交易对手,回答你去问目标公司中石化销售股份公司;比如问及股权转让是不是要上持有人大会,回答你去找仲裁机构要答案;比如问及信息披露问题,回答基金合同没有要求,新旧《披露办法》正在衔接;问及非法利益输送问题,回答未发现;问及清算估值问题,回复托管人已审核确认等等。

总之,七个问题基本上是答非所问,就连“卖给了谁”,知道了也不告诉你,让你干着急。等了半年之久的调查,竟然是没有任何结论的神回复!反正,我不判断对与否,是是非非你们去仲裁吧!

        我们清楚地知道,即使是大街上两人骂街,好事者也要兼听则明,指出谁是谁非;两造因讼而起纠纷,法官定要调查事实,分清公婆是非,不得拒绝裁判。

作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证监会,应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新的《证券法》第170条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行政执法权,比如现场调查权、调查权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权、通知限制出入境权等,并可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违法违规者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如果监管机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怠于执法、不作为,眼皮底下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那么中小投资者内心必将如火一般的呐喊:我们要你们干什么?!

我们希望,当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执法的裁判者,应当本能地站在中小投资者一边吹哨,维护证券法律法规保护的法益,让官网上醒目的“特别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再是一句口号。

最后我们语重心长地告诫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你们要发展,必须取信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千万别以大凌弱,欺负他们。

终究有一天,你们必将清楚:证券基金公司生于诚信,死于欺诈!

                                 (作者: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   于是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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