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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专题:因疫情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期间的租金损失,可以要求房东免除或部分免除这部分租金吗?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疫情专题 |277人看过举报

按: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如何应对合同、侵权、劳动争议纠纷及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如何应对定金、经营性租金减免、旅游退费等合同履行的实际问题?(四)

以下继续以问答形式回答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具体合同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17.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销售假冒商品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或销售定罪处罚。

如果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最近,广州不法商人白某以销售假冒的口罩给做慈善的李女士,且假冒某知名的注册商标,涉案金额31万元,法院判决白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18.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

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19.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因疫情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期间的租金损失,可以要求房东免除或部分免除这部分租金吗?

答: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它解决的并不是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是损失分担问题。这是解决疫情下房屋租金损失的一个方法。按照这个原则,因疫情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使用的,租金损失可以由租客和房东进行分担。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并且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点,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基于疫情系不可抗力的事实认定,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承租人因疫情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期间的租金损失,可以要求房东免除或部分免除这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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