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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专题:行政管理类(一)应当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在互联网上构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疫情专题 |507人看过举报

按:以下对于疫情期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问答。(一)

1.什么是 I级响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响应主要内容是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主观上非扰乱社会秩序,发布的有关疫情信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仅仅是提醒朋友注意防范,虽认知方面可能有部分错误,不应简单以扰乱社会秩序进行处罚,比如李文亮治安案件,遭到全国专家、学者、网友的大量质疑。


3.转发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对于疫情的不实介绍,否涉及社会治安法律风险?

答:尽管在传播谣言的过程中,传播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所传播的言论属于谣言,但这并不影响传播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是散布谣言的行为,只要认定行为人传播谣言的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便可以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传播谣言的行为有存在明知是谣言而传播的话,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4.应当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在互联网上构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答:当前对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认识不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一般以同一网络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作为入罪判断的标准。


5.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拦路阻截他人会否存在违法风险?

答:存在违法风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所有的民事主体在社会中均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在没有法定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前提下均不得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关于疫情的防控工作包括隔离、管制、限制通行自由等均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均无权实施。一旦实施上述行为,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


6.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构成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答: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I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7.对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等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各单位或个人应否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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