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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庭应如何认定“涉密”证据问题的解答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537人看过举报



 

针对徐先生诉证监会及其北京监管局行政诉讼一案的相关涉密证据认定问题,全国基民非常关注本案的走向,嘉传律师进行如下法律解答:

1、问: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属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答:嘉实元和基金通过嘉实基金持有的中石化销售公司的巨额股权,进行秘密转让。如果法庭认定该等转让协议涉及商业秘密,则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问:假如法庭认定证据涉密,原告代理律师可否查阅、复制、调查、收集该等股权转让协议?

答: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法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为涉密证据,代理律师仍然享有查阅、复制、调查、收集权,但必须承担依法保密的义务。法律仅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对涉密证据无权查阅和复制。法律依据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3、问:法庭可否不通过举证、质证程序,而直接认证,将涉密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不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涉密证据,虽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也应在不公开审理中予以质证。否则违反了法庭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法庭调查证据必须经举证、质证和认证三程序。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庭才能认证予以采信或不予采信。

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是本案中最为关键的基本证据。涉及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即证监会是否依法监管、审慎监管,具体为:原告对嘉实元和基金的举报违法违规有三大问题:股权转让是否应该依法披露?股权转让是否有利益输送?股权转让是否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依据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解答律师: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 、于是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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