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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与诉讼主体资格——叶俊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复杂债权纠纷案

发布者:叶俊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转化型借贷、诉讼主体资格、夫妻共同财产、合伙结算

一、 案情概览

本案是一起因合伙关系终结后,通过结算将投资款转化为民间借贷的典型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律师及其团队(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在一审、二审中成功代理当事人,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请求,最终维持了原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与案外人(原审第三人)曾合伙承揽工程项目。后经结算,上诉人向案外人及其配偶(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承诺以借款形式返还投资款项。然而,上诉人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以“借条非真实意思表示”、“款项中包含分红不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等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并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争议焦点与律师价值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本案尚欠本息金额应如何认定。面对上诉人的复杂抗辩,叶俊律师团队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 破解“诉讼主体资格”难题,确立起诉合法性

上诉人主张,其合伙关系仅存在于其与案外人之间,被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无实际出借款项,不具备原告资格。

叶俊律师团队观点与策略:

  • 法律关系梳理:叶俊律师团队明确指出,案外人与被上诉人系合法夫妻,案涉投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部分款项通过被上诉人账户支付。

  • 法律依据:上诉人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自愿在《借条》中将被上诉人列为出借人。团队据此论证,此行为已构成债权转让的合意,被上诉人作为权利人主张债权于法有据。

  • 诉讼策略:团队还争取到关键案外人的当庭陈述,确认若被上诉人成功收回款项,则合伙债务结清,进一步夯实了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主张主体的合理性。

2. 有力驳斥“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抗辩,维持“转化型借贷”的认定

上诉人诉称,《借条》中包含的30万元为“分红”,属于利润而非本金,不应受法律保护,并主张双方关系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企图适用更严格的利率限制。

叶俊律师团队观点与策略:

  • 核心论点:团队强调,本案并非普通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而是双方在合伙关系结束后,通过清算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当事人应直接按协议履行。

  • 证据运用:叶俊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数百页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合伙过程中曾明确商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非上诉人所说的“旱涝保收”的借贷关系。这一定性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法院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借条》金额(包含结算后的利润转化)来认定债务,而非重新计算原始本金。

  • 程序正义:团队指出,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内容清晰的《借条》,后续也从未就结算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其“被迫书写”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

三、 判决结果与法院观点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完全采纳了叶俊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

  1. 关于主体资格: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为案外人的配偶,且款项通过其账户支付,上诉人在《借条》中明确其出借人身份,可视作三方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被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

  2. 关于法律关系:法院认定,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显示,上诉人与案外人在合伙初期有共担风险的合意,并非“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一审认定本案为“转化型借贷”并无不当,30万元系双方结算后对利润分配的认可,转化为借款本金有效。

  3. 关于还款金额:法院认定,仅结算后(即出具《借条》后)的还款可抵扣本金,此前还款与本案无关,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

四、 结语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合伙清算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复杂的证据链构建、法律关系定性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叶俊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庭审应变能力,精准把握了“转化型借贷”这一关键法律适用点,成功为客户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核心价值。

叶俊律师提醒:在合伙关系结束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清晰、完整的结算至关重要。一旦签署了结算协议或借条,即可能构成法律上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若遇到对方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为由拒绝履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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