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1999年入职,2017年调任某门店店长。2020年5月8日,超市公司以李某存在6项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2万元。
二、一审法院“本院认为”核心内容(二审维持)
一审法院逐项审查了公司指控的6项违纪行为:
未申报妻子租赁商铺:2008年的《公开透明协议》不能约束2018年后的行为;妻子租赁商铺系普通租赁关系,不属“合作伙伴”;且商铺管理属招商部门,不在店长职责范围。不构成违纪。
未参与生鲜盘点:李某系按公司通知开会,非无故缺席;公司事后5个多月未作警告处理,现以此为由辞退,程序不当,处罚过重。
指使员工虚报库存:无证据证明李某指使,盘点数据系公司单方陈述,无实际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不构成严重违纪。
审核虚假加班餐费报销:公司未能证明费用虚假;李某非直接报销责任人;涉及金额仅5259元,未达《员工手册》规定的1万元失职标准。处罚不当。
通过他人账户报销聚餐费:费用真实,仅报销流程问题,处罚过重。
其他待核查事项: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缺乏依据。
此外,公司曾因门店三次行政处罚被诉,但该三次处罚均未在解除通知中作为依据,且李某非直接责任人。综上,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三、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全文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李某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店长的岗位职责;二是超市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赔偿金。关于李某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店长的岗位职责的问题,一审法院已对超市公司主张的六项违纪行为逐一进行了详细审查和评判,认定超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超市公司上诉所提各项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超市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因超市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一审计算的赔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超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判决内容全文
一审判决:超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7866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超市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案件总结与核心心得
(一)裁判规则总结
本案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成功获得高额赔偿金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
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或处罚程序瑕疵的,构成违法解除。
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轻微违规、无实际损失、公司长期不处罚的行为,不能作为辞退理由。
解除通知中未列明的事由,事后不能作为合法解除的依据,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拼凑理由。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启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确保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避免因举证不能或处罚失当而承担高额赔偿。
劳动者:遭遇违法解除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如解除通知书、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赔偿金。
(三)叶俊律师在本案中的重要性
作为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在一审、二审中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和“严重违纪”的认定标准。她系统梳理了公司6项指控的证据漏洞,逐一驳斥其事实和法律依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817866元的终审赔偿金,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中,通过精细化质证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打破用人单位“列举式”违纪指控,实现高额索赔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