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索引
审理机构:某仲裁委员会
案号:(2025)某仲案字第4077号
审级:终局裁决
裁判日期:2025年
二、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某,男,1992年出生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叶俊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教育公司”)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基本案情
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员工咨询海外留学项目,被申请人员工宣传“无需出国、疫情补录、年底前获得认证”等服务。申请人先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后双方签订《法国留学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获得法国硕士学位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委托叶俊律师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义务,政策变化属不可抗力。
四、仲裁庭意见全文
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法国留学合同》效力;2.《法国留学合同》是否应当解除;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145600元;4.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针对前述争议焦点,仲裁庭分别评议如下:(一)关于《法国留学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教育部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前提应是学生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取得学历学位,根据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公告,任何“短期速成学历”、“不出国留学”、“疫情补录”等均无法获得学历学位认证。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法国留学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是被申请人代申请人申请赴法国留学,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学校申请手续等服务内容,但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员工在签约前及签约过程中的聊天内容,被申请人员工多次向申请人承诺“不出国留学”、“疫情补录”、“年底前获得认证”,即双方签订《法国留学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申请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即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以疫情补录的方式为申请人办理不出国留学并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相关服务,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认证,违反我国学历学位管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影响正常的学历学位管理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秩序,有违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庭认为,《法国留学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二)《法国留学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目的是终止有效合同的履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解除”的客体与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适用条件。鉴于本案中《法国留学合同》无效,故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仲裁庭依法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145600元定金条款的有效性依赖于合同的有效性,因《法国留学合同》无效,故相关定金条款也随之无效,申请人已支付的10万元不具备定金性质,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1456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收取申请人的100000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四)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申请人以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认证为目的与被申请人签订无效的《法国留学合同》,该行为亦存在过错,对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仲裁庭不予支持。(五)关于律师费、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申请人为维权支付律师费6000元,鉴于案涉纠纷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仲裁庭酌定申请人承担律师费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3000元。本案仲裁费8557元,仲裁庭综合全案后酌定由申请人承担4000元,被申请人承担4557元。
五、裁决全文
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马某退还100000元。(二)被申请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马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申请人马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案件总结与核心心得
(一)裁判规则总结
本案是留学服务合同因“不出国拿认证”承诺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典型案例。仲裁庭明确:
合同目的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约定以疫情补录、不出国方式获取学历认证,违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规定,损害学历学位管理秩序,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条款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无效则定金条款无效,收受方仅负返还义务,不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损失: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不出国拿认证”违规仍签约,亦存在过错,故利息损失自行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按过错比例分担。
(二)对留学消费者的警示
警惕“不出国、短期速成、疫情补录”等宣传:教育部已明确此类学历不予认证,切勿轻信机构承诺。
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项目合规性:查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公告,确认项目是否在认证范围内。
发现问题及时止损: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仲裁或诉讼追回款项。
(三)叶俊律师在本案中的重要性
作为申请人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精准把握了本案的法律突破口:
不纠缠于“是否违约”,而是直击合同效力根本问题,主张合同因目的违法而无效,从根本上否定了被申请人的抗辩基础。
成功打破“不可抗力”抗辩:被申请人主张政策变化属不可抗力,叶俊律师通过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明知政策已变仍承诺“年底认证”,其违约行为在先,政策变化不能免责。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虽未能支持双倍返还定金,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10万元本金,并争取到部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避免了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人负担。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合同目的违法、机构虚假宣传类纠纷中,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而非违约,实现当事人权益回收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