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原告赵X与被告匡X于2019年6月经相亲会认识,201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9年12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10月,原告的父母给付被告的父母彩礼10万元,并向被告的父母赠送了被告亲友的礼品。2019年10月5日,原被告一同在武汉武商广场购物中XX购买首饰,原告为被告购买首饰付款82018.56元,2019年12月15日,原告在世贸广场周生生为被告购买首饰付款6627元,前述首饰原告付款共计币88645.56元。
2019年11月11日,原告购买手机付款5099元,原告将该手机赠送给被告.2019年
12月31日,原被告的婚礼在酒店举行,原告的父母按照法地的风俗习惯置办了酒席﹐向被告赠送了红包8000元和改口费18000元,支付了宴席费用63563元。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后二人共同生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原被告因为医务人员,原告参加抗击疫情后被告回娘家居住。
解除隔离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在原告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取款60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20年5月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此后原被告的父母参与协调双方的矛盾,后因沟通不畅夫妻矛盾加剧。
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就原告支出的彩礼、举办婚礼等费用的返还,虽然进行了协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庭后组织双方对彩礼返还的金额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现金和价值88645.56元的首饰,被告仅同意包括首饰共返还原告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赵X与被告匡X虽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双方恋爱和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子女,则双方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同意离婚,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综上,法院依
法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匡X离婚;
二、被告匡X返还原告赵X人民币10万元,此款于法判决
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江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