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从事生产经营建筑外墙落水管上使用的PVC抱箍。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PVC抱箍。2014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陆X货款267800元整(我方提供注塑机一台)。”2018年7月10日,被告在2014年1月16日的《欠条》复印件下方注明:“另有欠陆X款10万元整,新注塑机原价68000元整,267800元+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于2018年9月归还拖欠的全部货款。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7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催讨上述欠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陆X给付货款367800元,并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
江岺律师